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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做出後能否撤回

承諾做出後能否撤回

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承諾做出後能否撤回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阻止承諾發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由於承諾一經送達要約人即發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如果撤回承諾的通知晚於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則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便不能撤回承諾。

受要約人如何拒絕要約

受要約人接到要約後,通知要約人不同意與之簽訂合同,則拒絕了要約。在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該要約失去法律效力。但是,受要約人的通知中,可能明確地說明拒絕要約,這當然沒有疑問。但有的通知中,既沒有說明接受要約,也沒有明確拒絕要約,也沒有明確提出反要約。這時,要根據該通知的具體內容進行判斷,搞清楚受要約人究竟是什麼意思。比如,回覆中僅僅是詢問價格有沒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幾天交貨等,這種答覆不足以證明受要約人拒絕了要約。

如果受要約人的回覆沒有作出承諾,但提出了一些條件,要約人在規定期限內仍不作答覆,可以視為拒絕要約。按照商事通則的解釋,視為“默示拒絕”。商事通則對默示拒絕還舉了一例說明:甲收到了乙發出的要約,其中規定該要約兩週內是不可撤銷的。甲透過郵件回覆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條件,對此乙不予接受。儘管離期限屆滿還有幾天時間,但甲可能不再承諾原來的要約,因為透過發出反要約,甲實際上默示地拒絕了原來的要約。

承諾的生效時間怎麼確定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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