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清代“賜府另居”,不是“分家單過”那麼簡單,還隱藏著其他目的

一、府邸的建立

順治帝建立這項制度時,並沒有子嗣,因而這項制度只用於“國初開創,櫛風沐雨,以百戰定天下”的功勳宗親。由於他們的功勞大小各不相同,所以賜予的宮殿的待遇自然也有高低之分,這就形成了按照爵位等級不同進行分級賜府另居的制度。

《清實錄·世祖實錄》中詳細記載了順治九年頒佈的自親王至宗室公爵的府邸建制的條令,如親王的府邸建制:“基高十尺,外周圍牆。正門,廣五間,啟門三。正殿,廣七間,前揮周圍石欄。左右翼樓,各廣九間。後殿,廣五間。夜室二重,各廣五間。後樓一重,上下各廣七間。自後殿至樓,左右均列廣虎。正門、殿、寢,均綠色琉璃瓦。”除了這些佔地面積、房屋個數、建築材料的規定之外,還詳細規定了親王府邸的後樓、翼樓、貼金、繪畫、窗楹等等。

二、賜府另居的附加賞賜

如果只是單純的賜府並不能從根本上實現鞏固皇權的目的。因此在賜府另居制度之外,清朝為之配備了明確的爵位俸祿制度,將賜府納入了王公經濟體系的一部分。《皇朝通典》中記載:“親王,歲給傣銀一萬兩;世子,六千兩;“郡王,五千兩;長子,三千兩;貝勒,二千五百兩;貝子,一千三百兩;鎮國公,七百兩;輔國公,五百兩。每銀一兩,給米一斛。”這樣的俸祿已經算是高薪,但作為宗室王公,不僅要支撐府內龐大的日常開支,還有一些人情世故的往來花費,因此這些俸祿遠遠不夠。

三、 王府內部的屬官體系

除此之外,《皇朝通典》中還對除去護軍的其他三類人員的賜予數量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自然也是依據爵位等級來制定的。以上就可以看出,宗室王公被賜府的府內人員也盡在皇帝的掌控之中。清朝皇子的“賜府另居”並不僅僅是“分家單過”,還隱藏著很深的政治目的,是皇帝為了穩固皇權的一種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