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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服務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幾個問題

近期在諮詢工作中有企業諮詢,在提供建築服務時採取預收款方式收取價款,收到預收款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是否要預繳增值稅,在專案地預繳還是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等問題,我們就這些問題涉及的財稅政策進行了整理,供大家參考。

一、收到預收款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二)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第六條規定,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二、收到預收款是否要預繳增值稅?

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不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那麼要如何處理呢?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第三條第三款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專案預徵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專案預徵率為3%。

因此,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要按規定的預徵率預繳增值稅。

三、收到預收款預繳增值稅如何計算?

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預繳增值稅分為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預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方法以及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可以向接受服務方開具“不徵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在何地預繳增值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專案,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專案,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提供建築服務收取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有以下兩種情形:

1。 在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2。 非同一地級行政區範圍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五、小規模納稅人需要異地預繳增值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是否還需要預繳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第五條的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如果異地有幾個建築專案,是分不同建築專案的銷售額分別判斷還是按照建築專案的總銷售額判斷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呢?

參考2021年6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釋出的《貨物和勞務稅熱點問題(2021年5月)》

9。我公司是北京一家建築企業,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我公司目前在外地有幾個建築專案,關注到最近國家出臺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中有季度銷售額45萬元以下無需預繳增值稅的規定,請問是分不同建築專案的銷售額分別判斷還是按照建築專案的總銷售額判斷是否需要預繳?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季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你公司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建築專案的,按照同一預繳地涉及的所有建築專案當季總銷售額判斷在該地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不同預繳地的建築專案,按照不同預繳地實現的季銷售額分別判斷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

六、建築服務發生地已預繳稅額大於當期應納稅額能否申請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根據上述規定,建築服務發生地已預繳稅額大於當期應納稅額,不能申請退稅,應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但是,如果已預繳稅額大於計算的應納稅額,且差額較大的,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十一項)

一般納稅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於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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