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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撫有沒有罷免知縣的權力?

在很多清代影視劇中,經常能發現一省最高長官巡撫威風八面,對下屬動輒訓斥,甚至一怒之下請出王命旗牌對其革職問斬。那麼,從制度和法律的層面來講,巡撫是否擁有這種權力呢?我們以知縣為例,來講一講有關方面的內容。

巡撫有沒有罷免知縣的權力?

先來講一下清代任命知縣的流程

知縣是七品官,在九級十八品中處於末流,但其職責卻很重大,是最基層的親民官。因此,朝廷對於知縣的任命總體來說還是十分慎重的。

除了清初時期,一般情況下各省的知縣都是進士、舉人出身,當然也有少數是透過其他渠道獲得的,但大多都是身有功名之人。

按清制,進士一甲三名無須朝考,直接進入翰林院供職;二、三甲進士須經過朝考,考試成績居一、二等的進入翰林院庶常館學習深造,這部分人是朝廷的人才儲備,大多仕途較好。

除了被選入翰林院的庶吉士以外,剩下的進士有兩類出路:一是在六部、內閣擔任主事、中書等小京官;二是外放各省擔任知縣或是教職。通常情況下,進士出身擔任知縣的較多。

巡撫有沒有罷免知縣的權力?

進士被任命為知縣,首先需要在吏部註冊,然後拿到官憑上任。也就說,知縣的任命權在於吏部。新任知縣到各省後,按例要到總督或巡撫衙門報到,然後才能上任。督撫是沒有任何權利以各種理由阻礙知縣上任的,一旦出現問題,就會受到吏部的彈劾,給予處分。

再來說一下巡撫的職權

巡撫為一省最高長官,在不設總督的省份,巡撫軍政、民事無所不管,權力極大。按例各省巡撫是兼右副都御史銜的,巡撫之所以兼任督察院右副都御史銜,就在法律層面被賦予了監察轄區內屬官的權力。

巡撫有沒有罷免知縣的權力?

上面說到,知縣是吏部任命的,因此巡撫對知縣只有監督權而無任命權,同樣也無不具備處罰權。不過,知縣作為巡撫的下屬,幾乎在所有領域都受到了巡撫的制約。其中有一項權力,更是人知縣十分畏懼,那就是考核權。

清代地方官員的考核,為三年一次的大計。大計由吏部主持,具體考核事務由總督、巡撫負責。每逢大計之年,道、府、州、縣各官,都需接受巡撫的考核,並根據任內的政績被劃分為幾個等級。

在大計中被認定為優異的,則會被提升或調任,中等的則留原任,下等的則有面臨彈劾,或革或降。知縣的考核雖然也是吏部負責的,但實際上起關鍵作用的還是巡撫,巡撫的評語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知縣的前程命運。

巡撫有沒有罷免知縣的權力?

除了大計外,清代還每年實行一次年終密考,所謂的“密考”就是巡撫在上奏給皇帝的密摺中,評價其屬下官員是否勝任,密考的殺傷力比大計還要大,很多知縣因政績不佳,或是與上司不和而遭到革職、降低的處罰。說到底,其實就是巡撫一句話的事。

第三來說一下特定情況下巡撫的權力

上面提到巡撫對知縣沒有任免權和處罰權,是基於正常的情況下。如在用兵時期、皇帝單獨授予權力時期,巡撫對知縣是有任免權的,甚至可以就地正法。

我們知道,清入關時期巡撫權力較大,主要是因為當時中原尚未統一,各地活躍著抗清武裝。因此,朝廷在任命巡撫的時候,也會賦予其“臨機專斷之權”,或是“殺三品以下文武官員不必請旨”的特諭。

比如順治時期,洪承疇出任江南總督時,順治帝就頒佈了一道上諭,明確說明“殺三品以下文武不必請旨”,這就是在法律層面賦予了洪承疇殺伐決斷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任免或正法不稱職的知縣。

巡撫有沒有罷免知縣的權力?

太平天國運動爆發後,以曾國藩為首的湘軍集團異軍突起,漸成了督撫專制的局面。同治初年,兩江總督曾國藩被朝廷授予“統籌四省軍務,巡撫、提鎮以下俱歸節制”的頭銜,這也說明曾國藩擁有了人事權,可以任免或罷黜屬官。

清代是最集權的時代,皇帝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尤其在人事權方面更是緊緊握在手中。清代的吏部實際上已經無法和明代相比,三品以上大員的任命權往往不是透過吏部,而是經過軍機處商議後,由皇帝欽定。

吏部的任免權僅僅限於中下級官吏,就是一些重要地方的知府、知縣,也要透過引見制度,在皇帝的認可下才能簡放。吏部尚且如此,各省督撫的人事權也就可想而知了。

巡撫有沒有罷免知縣的權力?

當然了,督撫即便在特殊時期擁有對知縣任免罷黜權,也不會輕易做出決定,而是彈劾的方式向吏部上報。如果擅自行事,就有侵奪吏部職權的嫌疑,這可是官場上的大忌,任何一位督撫也不會傻到這個份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