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封建社會,吏治腐敗一向是威脅王朝統治“
頭號殺手
”。
無論是漢唐還是宋元,其國勢往往都是因貪汙腐敗成風而由盛轉衰。因此,
整頓吏治
和
懲治貪汙
是擺在歷朝歷代的封建統治面前的一大難題。而
懲治貪腐
態度最堅決、手段最嚴厲的,當數
明太祖朱元璋。
元末吏治腐敗的政治遺產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繼承的是元朝
土地集中化
、
吏治腐敗
的政治遺產。元朝統治階級不把漢人當子民,只把漢人當成被掠奪物件。到元末時,這種部落式的治國理念已經使吏治崩壞到了極點。
仕進者多賂遺權要,邀買名爵。下至州縣簿書小吏,非財賂亦莫得進。及至臨事,徹蠹政鬻獄,大為民害 《明太祖實錄》卷六九
元明交替時的官場烏煙瘴氣,官員貪汙斂財不惜命,各種撈錢的名目讓人歎為觀止。例如下屬初次拜訪上級要”
拜見錢
“;逢年過節要有”
追節錢
“;正常辦事要繳“
常例錢
”;沒有任何原因的強拿卡要叫“
撒花錢
”;衙門告狀要先交“
公事錢
”方能受理。
元朝官員
賣官鬻爵的情況非常嚴重,地方督撫級以下官職,有清晰的價位表。就連負責糾察、預防官員職務犯罪的
臺憲官
也大多都是花錢買的官職。而這些“
附加
”和“
增值
”的費用最終都要算到漢人和南人百姓身上。
一句話促使朱元璋掀起“反腐風暴”
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後,總結了前朝吏治腐敗的經驗教訓:
“所任之人,不才者眾,往往蹈襲胡元之弊。” 《御製大誥·胡元制治第三》
“掌錢穀者盜錢穀,掌刑名者出入刑名。” 《御製大誥·諭官無作非為第四十三》
“天下諸司,盡皆贓罪。” 《御製大誥·朝臣優劣第二十六》
朱元璋用“
天下諸司,盡皆贓罪
”八個字來評價官吏隊伍,足見當時吏治用人不才、監守自盜、濫用職權的情況十分嚴重。
貪官不是一個兩個,而是無官不貪,朱元璋深知“法不責眾”的道理。天下諸司按律都該斬,可殺了天下當官的,誰來治理這個國家?面對這種情況,一向處事果斷的朱元璋也犯了難,直到洪武二年,
濠州
發生了一起小股農民起義,讓朱元璋痛下決心嚴懲貪腐。
朱元璋真人像
洪武初年,大規模的農民起義剛剛平息,全國呈現一派百業凋零、民不聊生的頹敗景象。吏治腐使得百姓處境更加艱難,不少平民百姓被逼走上了朱元璋的老路——
造反
。在朱元璋老家濠州,有一小股人嘯聚山林,對抗官府,引起了朱元璋的重視。
朱元璋在詢問一些被俘的起義者為何造反時,造反者說:
“有司貪墨,守禦官軍擾害,以故逃竄山林群聚為盜。” 《明太祖實錄》卷一九
朱元璋問他,官員貪汙,你為什麼不報官?造反者反問:“
你當初造反時為什麼不報官?
”造反者的這句話對貧苦出身的朱元璋觸動很大,使他下決心懲治官吏的貪賄之風。不久,他就對大臣明確提出:
“不禁貪暴,則民無以遂其生。” 《明太祖實錄》卷二九
“但遇官吏貪汙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卿等當體朕言。若守己廉而奉法公,猶人行坦途,從容自適。苟貪賄罹法,猶行荊棘中,寸步不可移;縱得出,體無完膚矣。 《明太祖實錄》卷三
鑑於胡元時期的政治混亂,朱元璋決定“
以猛治國
”,掀起了史無前例的“
反貪官
”運動,矛頭直指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貪官汙吏。整個洪武年間,朱元璋先後採取了四項主要措施來懲治貪腐。
第一,建立嚴格的官員考核和監察制度
朱元璋的第一項舉措就是對官員的政績和個人素質進行雙重考核。
“稱職者升,平常者復職,不稱職者降” 《明史》卷七一
“貪汙者付法司罪之,閶茸者(駑弱者)免為民” 萬曆《大明會典》卷一三
一些風評不好的官員要側重考查,在考查中受到處分的官員,則削職為民,永不敘用。
在監察方面,除了
御史臺
(後改為
都察院
)、
十三道監察御史
及
給事中六科
等中央監察機構和
提刑按察司
的地方監察機構。朱元璋還派遣了大量巡視官員到地方,檢舉和揭發一些官員的不法行為。這些
巡視官
雖品階不高,但權力很大。上到官員的佈政利病,下到官員的生活作風,皆有廉問糾舉的權利。
除了內部監督,朱元璋還十分注重百姓對官員的監督,特別規定:
“凡守令貪者,許民赴京陳訴”。 《廿二史機記》卷三三
百姓可以直接到南京告御狀,自布政司至州、府、縣官吏,若非朝廷號令,私下巧立名色阻攔者,予以斬首。同時賦予了百姓直接扭送不法官員赴京的權利。打破了一貫“
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的慣例,這也是中國幾千年法制史中破天荒的政治創舉。
第二,制定嚴苛的律法
為了懲治貪賄之風,朱元璋在《
大明律
》及《
諸司執掌
》等律法之外,又先後頒佈了《
臣誡錄
》、《
祖訓錄
》、《
醒貪簡要錄
》和《
御製大誥
》等敕令公告。其中《
大誥
》一書是他親自審訊和判決的一些貪汙案例成果的記錄。書中就朱元璋對待貪官的態度、辦案方法和處置手段都做了詳細地闡述。朱元璋認為:
“吏治之弊莫甚於貪墨,而庸鄙者次之。” 《明太祖實錄》卷一四八
所以,他針對官吏貪汙受賄的行為頒佈的一些列條文法規,都堪稱“
殘酷
”。對貪汙六十兩銀子以上的官員格殺勿論。
“凡官吏人等犯枉法贓者,不分南北,俱發北方邊衛充軍” 《明史》卷九三
“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 《廿二史札記》卷三三
當時,每個府、州、縣都設有”
皮廟場
“,這是專門給貪官剝皮的機構。在貪汙官員皮囊內內填充稻草和石灰,將其放在處死貪官後任的公堂桌座旁邊,以警示繼任之官員不要重蹈覆轍,否者,這就是下場。”
臭皮囊
“一詞也由此而來。
明代縣衙
對涉案金額不超過60兩的貪官,朱元璋也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貪贓枉法者,一貫錢以下杖責七十,每五貫加一等,八十貫者絞。
只貪贓不枉法者,一貫以下杖責六十,每五貫加一等,至一百二十貫杖責一百,流放三千里。
洪武九年,一兩銀子或一貫寶鈔的購買力,能購得大米一石,約等於現在的115斤左右。也就是說當時的一兩銀子或一貫錢大概相當於今天的250-300元之間。如以這個資料作為量刑標準,這就意味著當時貪汙不超過200元,杖責七十大板。涉案金額達1。5萬以上,則直接判處死刑。
明代寶鈔一貫錢
在朱元璋當政的31年間,他先後發起6次大規模肅貪,殺掉貪官汙吏共計15萬。足見其反腐力度之大,態度之堅決、刑罰之苛刻。
第三、集中打老虎,隨時拍蒼蠅
明朝建立伊始,大量留用了胡元時的舊官吏和一些靠造反起家的功臣。這些人仗著功勞,有恃無恐的貪贓枉法,朱元璋首先拿自己身邊的高階幹部開刀。整個洪武年間,從地方縣、府到中央六部和中書省,只要是貪汙,不管涉及到誰,決不心慈手軟,一查到底。
郭桓案受牽連的官員
如洪武十八年的
郭桓案
,戶部侍郎
郭桓
和各司郎中、員外郎與各地到中央繳納課稅的官員結成“
貪汙聯盟
”,採取多收少納、捏造數字的欺詐手段,侵汙國庫資產摺合糧食達2400萬石。朱元璋將涉事官員全部處死,各省、府、縣牽連人員無一倖免。
“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贓七百萬,詞連直省諸官吏,系死者數萬人。核贓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
此外,還有洪武四年的
甄別天下官吏
、洪武八年的
空印案
、十九年的
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
,聲勢都很大。僅空印案被殺的各衙門一把手官員就達數百人,受杖戍邊者萬計。
朱元璋對皇親國戚和開國勳貴的處罰同樣嚴厲,稍有不法,照樣嚴懲。明朝開國名將
華雲龍
,封
淮安侯
。因其私自佔據胡元丞相
脫脫
的宅邸,並且“
僭用元宮中之物
”,朱元璋因此將其撤職,並召南還,華雲龍死於途中。
朱元璋影視形象,李立群飾
永嘉侯朱亮祖
鎮守廣東期間,與當地犯法豪強勾結,並誣陷
番禺縣令道同
,致使朱元璋冤殺道同。洪武十三年九月,朱元璋下令召回朱亮祖,怒氣之下將亮祖與其子府軍衛指揮使
朱暹
一起鞭死。
駙馬
歐陽倫
是朱元璋的女婿,娶朱元璋與馬皇后的嫡出的
安慶公主
為妻,官至
都尉
。歐陽倫在洪武末年朱元璋年逾古稀的時候,多次遣手下走私茶葉出境,並在地方上動用官府車輛,擅自闖關,不服管教。朱元璋得知這件事後非常生氣,下令賜死歐陽倫,其手下等盡伏誅。可見,朱元璋為了建立他的官僚隊伍秩序,為了澄清吏治鞏固明王朝的統治,不惜大義滅親。
第四、表彰清官廉吏
朱元璋在懲治貪官汙吏的同時,大力嘉獎清官廉吏,有過必罰,有功必賞。貢生
陶鑄
以國子監生身份於明洪武十六年授監察御史,在任期內:
“糾彈不避權貴。劾刑部尚書開濟至死,直聲動天下。” 《明史》列傳二十八
陶鑄後調任福建按察使,到任後興學勸士,撫卹軍民,深得當地百姓擁戴。時福建布政使薛大方為人貪婪暴虐,陶鑄上本彈劾,薛上本反誣,朱元璋將二人解押到京,親自問詢。案情查清後,薛大方被處以極刑,陶鑄則受到朱元璋褒獎,後復官。當地有人編對子:“
陶使再來天有眼,薛公不去地無皮
”,廣為流傳。
明代按察使影視形象
但像陶鑄這樣的事蹟,在當時屬於鳳毛麟角,與空印案和郭桓案連坐被殺的七八萬人相比,完全可以忽略不計。
高壓反腐並沒有遏制貪腐之風
朱元璋自登基到駕崩,一直在與貪汙腐敗作鬥爭,“
殺盡貪官
”運動貫穿始終從未減弱,但貪官現象始終未根除,貪官越殺越多,晚年的朱元璋無奈發出這樣的哀嘆:
“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屍未移而人為繼踵,治癒重而犯愈多。” 《歷代刑法考》
其實這種現象的出現,正是反腐擴大化帶來的負面效應。“
寧可枉殺一千,不可漏網一個
”的極端手段雖然能在短期內起到非常顯著的威懾作用,但長期來看,它使得從仕成了一個高位職業,官員人人自危。
“京官每旦入朝必與妻子訣,及暮無事,則相慶以為又活一日。”
由於殺戮過重,洪武朝前十九年的全國13個省,從府到縣的官員竟然沒有一個做到任期滿的,往往還沒到終考便遭罷黜或殺頭,以至殺到“
衙門無人
”的地步。
明代貪官
長期高壓反腐使得不少官員有了這樣的心態:“
不貪汙有可能被連坐冤殺,貪汙六十兩是死,貪汙六萬兩也是死,反正早晚是一死,那就索性放飛自我,率性而為,活一天算一天吧
。“這種畸形的思想不僅使得官員與朝廷離心離德,也使內部矛盾激化,積聚社會仇恨,不可能真正形成社會法制的安定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