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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戶”原意並非對食,而是一種徭役

什麼是“菜戶”?問到這個問題,恐怕多數人都會沿用明人沈德符所編著的《萬曆野獲編》一書中的說法:“凡內人呼所配為菜戶,即至尊或亦曰:‘汝菜戶為誰?’即以實對”,就是依沈德符所言,所謂“菜戶”就是宦官與宮女結成伴侶,共同生活。

那“菜戶”真的就是指宦官與宮女結成伴侶的意思嗎?

事實上,在古代,正如梁方仲先生所說:“菜戶當為隱語,意以宦官者不能人道,猶僧人之茹蔬而不肉食,故悠謬其辭曰菜戶雲耳”,在沈德符書中的“菜戶”只是隱語,所謂“隱語”就是類似於我們現在的謎語,不把答案直接說出來,而是借用別的話來暗示。其實,沈德符所說的“菜戶”就是一個謎語,他想說的是宦官與宮女結成夫妻,就好像是僧人只能吃蔬菜,不能吃肉食一樣,暗指宦官不能行人道。因此,實際上,“菜戶”在沈德符的書中只是一個謎語,而非其真正的歷史含義。

那在古代,“菜戶”到底是何意呢?

其實,“菜戶”在歷史上真正的含義,主要有兩個:其一是指明代的一種戶籍;其二是指明代的一種徭役。

首先,是戶籍。眾所周知,明代實行嚴格的戶籍制度,據《明史·食貨志》所載:“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明代的戶籍大概分為民戶、軍戶、匠戶三大類,同時還有雜役戶、灶戶、僧戶、道士戶等戶籍。當時,隸屬於各戶籍的百姓是互有分工,各司其職,如軍戶從事兵役,匠戶從事手工業的。

在當時,“菜戶”就是“雜役戶”的一種。

所謂“菜戶”,就是指那些專門從事栽種蔬菜的百姓,明代皇宮,及京師少數衙門的蔬菜就由他們來負責專門供應。

“菜戶”原意並非對食,而是一種徭役

《明會典》

據《明會典》所載:“凡牧養牲口、栽種果蔬等項,永樂間用北京效順人役充,後於山西平陽、澤、潞三府州起撥民一千戶(這段記載尚存疑,據更早的《明太宗實錄》所載:“命戶部徙山西之平陽、澤、潞,山東之登、萊等府州民五千戶,隸上林苑監牧養栽種,戶給路費鈔一百錠、口糧六鬥”,在實錄中,上林苑監所隸屬的“雜役戶”主要來自山西和山東,且徵調的不是1000戶,而是5000戶),俱照邊民事例給與盤纏口糧,連當房家小同來分派使用,仍令自備牛具種子,於附近荒閒地土內盡力耕種食用,餵養牲口”。

結合《明會典》、《明太宗實錄》來看,明代“菜戶”主要來自北京效順、山西和山東這三個地方,而依據《明宣宗實錄》在宣德七年(1432年)所記載的“上林苑監嘉蔬署菜戶一百餘人逃還山西,請差官督捕”這件事來看,明代多數“菜戶”應該是來自山西的。

明代“菜戶”隸屬於“掌苑地內蒔藝瓜菜,以供上用”的“嘉蔬署”。《大明會典》載:“(嘉蔬署)原管栽種戶(菜戶)九百,分撥栽種蔬菜等地一百一十八頃九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後因修築本署土城、鵝房,佔地二十二頃七十畝,今見存地九十六頃二十九畝八分四釐八毫。每年進宮菜一十三萬七千五百八十三斤個,又送光祿寺青菜二十四萬七千八百斤、芥子七石八斗”。

從這段文字記載可知,“嘉蔬署”管理著900位隸屬於“菜戶”的雜役,然後由他們來負責劃歸於“嘉蔬署”的118頃99畝土地的蔬菜種植。而由其“菜戶”所種植的蔬菜在明初則專供於皇宮與光祿寺。此後,隨著時間的逝去,嘉蔬署“菜戶”所種植的蔬菜,其供應的範圍也由皇宮、光祿寺擴充套件到附加國子監等京師少數衙門。

其次,是徭役。如上文所說,“菜戶”可以說是專門服務於皇宮及少數衙門的雜役,其他人或機構,如親王、地方州縣府衙等都是無法享受到他們的服務的。但是,不管是誰都是要吃蔬菜的,雖說蔬菜有的買,但絕沒有自家種的讓人吃得放心,由此“菜戶”這專門栽種蔬菜的人群在這些地方也肯定是有存在的必要。

可,如上所述,隸屬於“菜戶”這個戶籍的百姓,他們只供皇家及少數衙門使用,別的是不能使用的。但是,別的人或衙門又需要“菜戶”,那怎麼辦呢?那就是讓不隸屬於“菜戶”的普通百姓去充當“菜戶”。這種私自選拔而出的“菜戶”,他非官方承認的擁有正當戶籍的百姓,而是私自而為的。

因此,此類“菜戶”所指的就不是明代的一種戶籍,而是一種非法的“徭役”。

明代,地方王府、衙門的“菜戶”多數皆是以“徭役”這種名頭徵調而來的,所謂“彼菜戶也者,巧立名色,原非令甲之所有也”,當時王府菜戶、官衙菜戶皆是他們利用巧立名色的徭役強徵而來的。

“菜戶”原意並非對食,而是一種徭役

朱祐樘

因此,這種“徭役”在當時是不被朝廷所認可的,如弘治五年(1492年),弘治帝就下詔:“各處王府及鎮守、巡撫、巡按並司府州縣,但有私自僉報菜戶、魚戶、柴夫、屠戶等項,終歲供辦負累小民者,詔書到日即便放免,若有例該僉者,所司具奏定奪”,即王府、地方官衙若是有利用“徭役”強徵而來的“菜戶”一定要放免。

不過,需注意的是,在現實中,部分王府的私徵“菜戶”行為是被皇帝認可的,畢竟親王是皇親貴胄,有些特別得到皇帝恩寵的親王是能得到“菜戶”的合法擁有權的。當然,需注意親王所合法擁有的“菜戶”,這其實也是一種徭役。

萬曆《臨洮府志》中有這樣一段記載:“淳化端惠王,肅恭王第二子,太祖高皇帝六世孫。初封郡王,頒賜典章較諸郡王不同,設有典仗、菜戶之役,特加民校八名以代之”,而《明英宗實錄》中也曾有過這樣一段記載:天順三年(1459年)都察院左僉都御史王儉等官奏稱:“近又奏每王府僉上等民戶一家作菜戶,不過二三年間上戶消耗,又別僉代,由是民間轉貧”。從以上這兩段記載可以看出,明代皇帝賜予親王的“菜戶”就是一種僉派於地方的徭役。

綜上所述,在古代,菜戶真正的含義一共有兩種,其一是戶籍性質的嘉蔬署菜戶,他們領種劃歸嘉蔬署的土地,專為皇宮及少數京師衙門供應蔬菜。其二是徭役性質的王府及地方官衙菜戶,專為其所屬王府及官衙辦納蔬菜,或耕種,或採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