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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誥》:大明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可降罪一等

明朝,一個繁盛又傳奇的時代。我們能感知明代戚繼光《題武夷》中“

一劍橫空星斗寒,甫隨平北復徵蠻

。”中的豪情氣度,並知道當時明將領抗倭的霸氣。然而,我們今天講講明朝官員背後與朝廷的紐帶聯絡。

事實上,

明太祖朱元璋為了加強自己的統治,維繫國家的穩定

,制訂了嚴厲典章制度來管控官員,整頓吏治。用近乎苛刻的刑罰用以規範官員行為。同時,直屬於皇權的機構:東廠和錦衣衛應運而生。這使得君主對官員的控制不僅有書面條文的約束,而且還上升到有實體密切的監控機構。

臣位於君的嚴密控制之下,艱難喘息生存。從表象來看,這種重典治吏的手段是對臣子人性的壓迫,極不可取。然而,歷史的複雜真的允許我們對一個朝代的舉措一言蔽之嗎?

《大誥》:大明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可降罪一等

長浪滾滾,順勢而為

1. 歷史長河的綿延,社會之工具

唐律疏議中有這樣的記載,[疏]議曰:人為稱首。莫不憑黎元而樹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其有情恣庸愚,識沈愆戾,大則亂其區宇,小則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則未之前聞。故曰:“以刑止刑,以殺止殺。”

我們可以看出唐朝已經有法典出現來約定社會規則了。它們維護了社會的秩序,規範了百姓的行為。但事實上,刑罰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唐律約束了百姓,同時也制約著官員的行為。官吏們不可能具有濫殺無辜,為所欲為的權力。

所以說刑罰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就制約了官員本身。或者換句話說,

古代的法律本來就存在著對官員的一種規範和治理的關係

明朝 ,實際上更是將法律對官員的制約作用發展到了極致。而明採用嚴苛的刑罰來治吏其實是有自己的科學性在其中的。

《大誥》:大明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可降罪一等

明朝的社會的背景環境影響了法律的嚴格程度

明朝時的官員大肆貪墨,腐敗成風。

兵部侍郎王志勾捕逃軍等事“受贓二十萬( 貫 )”。此一段說的就是兵部侍郎王志憑藉自己的職務之便,在追捕逃兵或處理軍務的過程中貪贓枉法。這就完全能看出當時明王朝前期官場不良風氣的嚴重。此時的明朝只能夠重典治吏去壓制這一股不良之風,整頓風氣。並以此來維護明王朝的統治。

所以說明朝的重典治吏的手段,它是以法的職能為本體並結合自己社會現狀的政策手段。是法的作用延續。同時,明朝的重典治吏並不是被憑空捏造而出,它的存在也是對社會秩序的一種保護。

2. 民之受益,恢復民生

明朝早期官吏腐敗現象十分嚴重,腐敗成風。而歸根結底,他們腐敗的資本還是來源於百姓。對民眾的欺壓,剝削百姓是他們心照不宣的默契。無辜百姓被剝削的沒有生存的成本。

而明朝重典治吏,頒佈嚴苛刑罰,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官員的腐敗行為。官吏的貪腐被制約,百姓有了發展的空間,從而經濟的活力也被帶動。

所以說,明朝重典治吏從側面讓利於民,使得經濟有了執行的活力,恢復了民生。

《大誥》:大明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可降罪一等

皇權統治下的兩級

1.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

《大誥》頒行時,朱元璋宣告:“朕出是誥,昭示禍福,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 若犯笞杖徙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所在臣民,熟觀為戒。”

意思是說: 現在我要頒佈誥書,依據此詔書昭示吉祥福禍,所有官吏百姓必須都有。如果有人犯了將會被鞭打和流放的罪名,

但如果拿出這本書,就可以降罪一等。

不然,則加罪一等。所有的臣子和百姓都需以此為戒。

從中,我們足以看出朱元璋對臣民嚴厲的刑罰統治和控制,

甚至用有沒有法典為標準來量刑,以此來樹立人們對刑罰的敬畏心

,儘量規範自身的社會行為,尊紀守法。實際上,刑罰不僅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再向深的層面說,安全的社會秩序維護的是君主的專制統治。

2.“安分守己”的官員

在歷史長河裡,我們的君主在治理民生的同時,也要採取一系列的措施來維護自身的統治 ,防止自身的政權被推翻。而與皇權矛盾最深的,就是丞相。但在朱元璋上臺後,殺死胡惟庸,廢除丞相,將國家權力牢牢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如此一來,君主樹立了自己的絕對權威。

而明朝的重典治吏更是對官員的嚴格控制,嚴苛的刑罰更讓官吏產生了對君上權威的恐懼與敬畏。

如此一來,統治者透過嚴苛刑罰樹立了自己的權威,保護了自己皇權。

《大誥》:大明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可降罪一等

這對維繫朝廷穩定性固然有好處 。皇權樹立了自己的權威,對中央的官員和地方的官員形成威懾力。對中央,官員不會輕易威脅皇權。對地方,官吏也不敢隨意採取不利於上的行為。明王朝的統治在嚴刑峻法中得到了保護。

《大明律》中記載:“ 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大小官員巧言進諫,請求寬免死罪之人,暗中邀買人心者;司法官不執行法律,而聽從上級命令,出入人罪者;“奸邪進讒言,左使殺人者”;甚至“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均構成奸黨罪,一律處以斬刑 。”

這段話是針對大臣們的私交,和日常行政規範而言的。

它向我們傳遞這樣的資訊:在朝中結黨營私,私交甚密的人、官員中為他人求情以收買人心的人,那些不執行法律而直接聽從上級命令,把無罪的人誣陷為有罪的人、那些提供讒言而使人殺人的,甚至那些隨便評論質疑朝中執政大臣美德的人,都將被處以死刑。

可見,明朝對官員大臣的嚴厲控制。即使一些條例的確可以規範朝中風氣,但其中的另一些法規實在過於嚴苛,它直接打擊了大臣們踴躍諫言的心理 。官員們在朝中任職時首先想到的並不是國家大事,而是避免犯錯,保全自身。這極不利於整個官僚機構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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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是朝廷執行的活力,只有各部門各司其責,各盡其職才能使政治體制高效執行。

而現在,大臣官員們人人得以自危。生怕因為行為錯誤而帶來嚴重的後果。臣子們都被嚴苛峻法束縛了手腳,誰又敢全心投入去創新做建設呢?因為當官吏們想進行事業創新,想要改革吏治時,一定會遇到創新的阻礙。而且,刑罰的高度制約,讓所有人都必須“安分守己”。這其實是不利於朝堂政治的改革發展的。

走向另外的極端

1. 司法體制的破壞

明朝為了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管控官員、維護統治,採用了重典治吏的方式。其實,重典治吏除了表現在採用嚴酷的刑罰進行懲罰外,還表現在對官員嚴密的監控。明太祖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官吏的控制,設立了東廠和錦衣衛來密切監控官員的生活 。但明太祖卻沒有設立制約東廠和錦衣衛的機構。

這兩個部門直屬皇帝,只聽君主的命令。而皇上更是將自己的權力賦予他們,讓這兩個部門對官員採取嚴密的監管。

作為皇上的直屬監管部門,錦衣衛和東廠自然形成了對官員強大的管控力。因此,這也成了滋生問題的土壤:作為監管部門,他們對官員進行監管。但是,沒有其他部門與之制衡,對他們形成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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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東廠和錦衣衛完全有濫用手中職權的機會,他們可以為與自己意見不合或者威脅到自己地位的官員扣上“帽子”,

從而排除異己,刑罰成了他們的私人工具,這更是違背了刑罰最初創制的本意。

2

貪腐現象的變相滋生

就像前文所說,

東廠和錦衣衛因直屬於皇帝而擁有了濫用職權的機會。

而這正是更容易被其他官吏鑽的空子,他們可以透過對東廠和錦衣衛進行賄賂後來利用他們的職權為自己服務。

從中可以瞭解到,本來東廠和錦衣衛是負責監管的部門,但卻因為缺乏權力的制衡,他們卻又逐漸演變為被官吏利用的工具,和他們被設立的本心背道而馳。

吸取經驗教訓,走的更長更遠

明朝的重典治吏雖然有自己不得不產生的社會背景。但是,我們不得不說明朝的刑罰實在是過於嚴苛,甚至達到了人人自危的地步。

刑罰實際上是維護社會執行的工具,它的存在不應當威脅到官僚機制的執行與發展。

而明朝重典治吏過於嚴苛,大大打擊了官員工作的積極性,這根本不利於一個國家的長遠發展。

《大誥》:大明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可降罪一等

所以,當後世需要法規來規範官員的行為時,應當時刻謹記法律的職能。在規範官員的行為發展的同時,更要給予對方發展的空間。張弛有度,方為發展之道。

總結

我們其實一直最倡導的,是古人的中庸之道。所謂中庸,就是不偏不倚,兩者甚至多者之間找到一種合適的平衡點。

而權力也需要這種中庸之道

,錦衣衛和東廠因為缺少制約的環節,造成權力的濫用。所以,失去了其中的合理性。

機構的建立執行應當有所制約,讓他們在制約中前行發展。達到一個不偏不倚的平衡點,才能維護機構執行的活力與張力。

參考文獻:

《唐律疏議》

《大誥》

《大明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