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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民辦”該退出歷史舞臺了!

“假民辦”該退出歷史舞臺了!

近日,教育部等八部門釋出《關於規範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通知》,要求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民辦、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學校,應辦為公辦學校;不再審批新的“公參民”學校,公辦學校也不得以舉辦者變更,集團辦學、品牌輸出等變相舉辦民辦義務教育。

這是對《關於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的實施意見》的落實。該意見要求,堅持國家舉辦義務教育,確保義務教育公益屬性,辦好辦強公辦義務教育,促進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加強規範管理、規範辦學行為,構建良好教育生態。

義務教育具有很強的公益屬性。但一段時期來,我國一些地方政府沒有履行對義務教育的投入責任,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辦學,存在民辦學校體量、比重過大,義務教育嚴重不均衡,部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過度逐利違規招生違規辦學,以及公辦辦民辦借民辦名義收費的“假民辦”等問題,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有很強的現實必要性。

對於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必須清晰認識民辦義務教育的價值,定位民辦義務教育的功能。要把發展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作為推進教育現代化建設一部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辦學要堅持公益屬性,在政府發揮主體作用,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後,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功能,將不再是補充教育資源不足,而是促進學校辦學競爭,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為受教育者提供差異化教育選擇。

以這樣的認識,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就要進一步解決三方面問題。首先,要改革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強化省級財政對義務教育的統籌。合理控制民辦義務教育規模,在一些地方就存在已有民辦學校要轉公或者退出的問題。而不論是轉公還是退出,都需要加大財政投入來“接盤”,否則就會影響到義務教育資源保障。

在我國發展義務教育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曾採用利用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或者其他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按民辦收費的問題。這類民辦實質是“假民辦”,既有違義務教育的公益屬性,又對真正的民辦學校不公平。對於這類民辦學校,按《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要依法退出,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能再舉行民辦學校,地方政府也不得再利用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民辦學校。而這些原來按民辦收費的學校,按規定大多會轉公辦,如公辦學校單獨舉辦的民辦、公辦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相關機構合作舉辦的義務學校,都應辦為公辦學校。這需要財政加大投入來解決轉公後的經費保障問題。

這就涉及到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問題。我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還採取以縣級財政為主的方式,這導致對義務教育的保障力度,受縣級財政的影響,財政實力薄弱的地區保障力度就不夠。民辦義務教育體量比較大的地區,如果不解決財政投入問題,就很難把民辦義務教育控制在合理比例。要加大對義務教育的保障力度,就有必要調整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由省級財政統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這也是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縮小省域內地區教育差距的需要。

其次,要把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納入生均撥款體系,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一樣的生均撥款。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不能進行關聯交易,也不得被社會組織或個人透過兼併收購、協議控制等方式控制。這明確限定了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公益屬性。另外,從去年起,我國各地的義務教育民辦學校,都實行“公民同招”、“電腦搖號隨機錄取”。在這種政策環境下,應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一樣的生均撥款。

或有人會質疑,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一樣的生均撥款,那還不如就舉辦公辦學校,何需還要舉辦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這就要認清民辦義務教育的功能了,民辦義務教育的存在,有利於促進不同辦學模式的競爭,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為受教育者提供差異化選擇。從這一角度看,未來,民辦將不再是舉辦者屬性,而是一種辦學方式。公辦學校也可購買第三方管理、服務進行辦學。在發達國家,政府鼓勵民辦教育發展,均把義務教育民辦教育納入生均撥款體系。

再次,要根據民辦義務教育學校的實際辦學情況,依法進行規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情況各有不同,除了社會公眾關注的優質民辦小學、初中外,還有一些民辦學校,是滿足一些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義務教育求學需求,如果不能降低城市學校入學門檻,讓隨遷子女享有平等的進入公辦學校的機會,那麼,這部分民辦學校的退出,則可能導致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新的入學難。

我國制訂的“十四五”教育發展規劃,明確建立高質量教育體系,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最終的目標,必須是擴大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應以教育公平是否擴大,教育質量是否提高,老百姓的滿意程度是否提高,作為基本標尺,來推進規範民辦義務教育發展,營造良好的教育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