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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暫行規定

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文化安全和意識形態安全,根據《國家安全法》《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是指歌舞娛樂場所歌曲點播系統播放的曲目、螢幕畫面等。

第三條 鼓勵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向歌舞娛樂場所提供健康向上的卡拉OK音樂。鼓勵在歌舞娛樂場所歌曲點播系統中設立優秀歌曲專區,弘揚主旋律,傳播正能量。

第四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監督管理。全國及地方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負責制定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自律規範及監督實施工作。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歌舞娛樂場所負責歌舞娛樂場所卡拉OK音樂內容自審等工作。

第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建立全國卡拉OK音樂內容稽核專家小組,建立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制度。

第二章 內容自審

第六條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卡拉OK音樂不得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歌舞娛樂場所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卡拉OK音樂,不得使用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卡拉OK音樂。

第八條 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不得向歌舞娛樂場所提供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卡拉OK音樂。

支援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建立卡拉OK音樂內容自審機制,合理配備專業人員,對卡拉OK音樂的曲目、螢幕畫面等內容進行自審,確保卡拉OK音樂來源合法、內容合法。

第九條 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負責制定全國卡拉OK音樂內容自審規範,為行業開展內容自審工作提供專家諮詢、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清單管理

第十條 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發現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卡拉OK音樂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應當將詳細情況上報文化和旅遊部。

第十一條 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在自審過程中發現卡拉OK音樂涉嫌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應當透過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將詳細情況上報文化和旅遊部。

第十二條 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上報的卡拉OK音樂,經全國卡拉OK音樂內容稽核專家小組稽核確認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由文化和旅遊部列入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

第十三條 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對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卡拉OK音樂是否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難以確定的,可以報請文化和旅遊部予以稽核。

第十四條 文化和旅遊部可以組織全國卡拉OK音樂內容稽核專家小組對卡拉OK音樂進行認定,並支付相關勞務費用。

第十五條 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不得提供含有列入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的音樂產品。歌舞娛樂場所不得使用列入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的音樂產品。

第十六條 全國文化娛樂行業協會應當引導行業加強內容自律,提醒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歌舞娛樂場所及時刪除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音樂產品,並協助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置。

第十七條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參照全國卡拉OK音樂違規曲目清單,加強對歌舞娛樂場所檢查抽查,發現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應當依法處置。

第十八條 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發現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向歌舞娛樂場所提供的卡拉OK音樂含有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可以透過約談等行政指導方式予以警示、制止;發現向歌舞娛樂場所提供已被列入全國卡拉OK違規曲目清單的卡拉OK音樂的,可以向社會公佈該歌曲點播系統內容提供商的名稱、違規曲目等資訊,予以通報。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迷你歌詠亭卡拉OK音樂內容管理參照歌舞娛樂場所內容管理。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並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編輯:甘雨晴、張雅暉

編審:李雁鋒、秦勇

終審:白秀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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