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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激勵中的個稅和企業所得稅

近日,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稅總徵科發〔2021〕69號)中,針對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加強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管理。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實施股權(股票,下同)激勵的企業應

當在決定實施股權激勵的次月15日內,

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

《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

(見附件),並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股權激勵計劃已實施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於2021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充報送《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和相關資料。

境內企業以境外企業股權為標的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的,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並執行上述規定。

從稅總徵科發〔2021〕69號的規定,以及《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填報資訊中,我們認為,有如下幾方面問題值得大家重點關注:

1、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加強了針對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從備案資訊來看,原先是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按照財稅〔2005〕35號規定,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按照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只有符合條件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遞延納稅,按

“財稅轉讓所得”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優惠的,才需要向稅務機關進行稅收優惠備案

。但從稅總徵科發〔2021〕69號的規定和《股權激勵情況報告表》表中傳遞的資訊來看,嚴格來講,所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只要實施了股權激勵,都應該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備案。當然,境外紅籌構架(VIE構架)的,從這次檔案規定來看,似乎進行了特別的強調,不排除稅務總局在徵管中發現部分境外上市公司,包括有境外構架(包括VIE構架)但仍未上市的非上市公司,實施了股權激勵計劃,可能有未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2、上市公司,不管股權激勵是直接授予的,還是透過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境外信託以及BVI公司間接授予的,都需要穿透到個人,按照稅總徵科發〔2021〕69號要求備案,這個我們認為應該是明確的。

3、但是,對於境內非上市公司,如果股權激勵是透過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授予的,按照財稅〔2016〕101號的規定,是不符合遞延納稅的稅收優惠備案條件的。

現在問題是

,對於境內非上市公司,大部分透過有限合夥企業進行股權激勵間接授予的,是否也需要備案,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對於目前境內非上市公司,透過有限合夥企業間接授予的,穿透合夥企業,直接對自然人按“工資、薪金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尚屬於爭議領域,也少見實際徵稅案例。其次,如果穿透合夥企業,按照按“工資、薪金所得”對激勵個人徵收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能否同步增加,這些都屬於尚待解決的爭議問題。

4、備案主體的問題。針對境外上市的公司,從稅總徵科發〔2021〕69號的規定來看,

應該由激勵物件在境內工作的每一個公司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也應該在當地繳納

。但是,對於境內上市公司,比如上市主體在上海,但是激勵物件在各個子公司工作,比如分佈在杭州、南京、北京、海南等。那備案主體是隻要在上海統一備案,還是由激勵物件工作的各個子公司在當地備案,這個核心影響到的就是後面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扣繳稅款的入庫地點問題。這個問題對當下部分企業針對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規劃帶來了很大的不確定性。

此外針對股權激勵的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關於我國居民企業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8號)規定,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以下簡稱激勵物件)進行的長期性激勵。股權激勵實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

1。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

立即可以行權

的,上市公司可根據實際行權時股票的公允價格與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和數量,計算確定作為

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2。對股權激勵計劃實行後,需等待一定服務年限或者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下簡稱等待期)方可行權,上市公司等待期內會計上計算確認的相關成本費用,

不得在對應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在股權激勵計劃可行權後,上市公司方可根據該股票實際行權時的公允價格與當年激勵物件實際行權支付價格的差額及數量,計算確定作為

當年上市公司工資薪金支出,依照稅法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上市公司股票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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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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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增值權

股權激勵中的個稅和企業所得稅

稅表率

股權激勵中的個稅和企業所得稅

股權激勵個稅問答

1、什麼是股權激勵?公司員工認購公司股權是否就是股權激勵?

國家稅務總局曾在《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個人所得稅政策口徑》中對股權激勵加以解釋。“與獎金、福利等現金激勵類似,股權激勵是企業以股權形式對員工的一種激勵”。可見,股權激勵強調的是一種激勵,如果員工按照股權的公允價值購買公司的股權,則不屬於股權激勵的範疇。(當然,如何認定“公允價值”本身也是一個比較複雜的問題。)從稅務角度而言,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主要是指企業以低於公允價或無償的形式授予員工股權或其他股權激勵(例如期權、限制性股權)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2、新出臺的69號文要求企業進行股權激勵相關資料報送(補充報送),是否意味著稅務機關要求對股權激勵進行徵稅。

資料報送的時點並非是納稅申報的時點。企業在股權激勵實施前及行權前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但並不意味著此時必然需要進行納稅申報。是否進行納稅申報仍應判斷是否已產生應稅所得。如果對於已行權但尚未進行納稅申報的員工激勵而言,在本次補充報送時可能面臨需補繳個人所得稅、滯納金(視情形)、罰款(視情形)的風險。因此建議有關企業須儘快評估相關稅務影響,合理制定相關方案,以儘量避免稅務風險。

3、稅務申報是由企業辦理,還是由員工單獨辦理?

無論是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還是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均無需被激勵的員工本人向稅務機關辦理資料報送或納稅申報。應當由實施股權激勵的境內企業(或者有些情況下由被激勵物件的境內任職受僱單位)向稅務機關進行資料報備,並通常由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有關股權激勵項下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4、股權激勵計劃是公司統一為員工制定的,如果公司未按規定進行稅務申報,是否都是公司責任,員工不承擔責任,特別是員工如果已經離職的情況?

員工作為股權激勵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即使是在公司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未履行扣繳義務的情況下,稅務機關亦有權向納稅義務人(即員工個人)追繳相應的稅款。同時,稅務機關有權對於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0。5倍至3倍的罰款。

5、員工透過持股平臺持有公司股權,是否不屬於員工激勵從而不需進行稅務申報?

員工透過持股平臺持有公司股權的架構安排在目前實踐中非常普遍。對於公司員工因任職受僱的原因,以低價或無償取得相應的股權,我們傾向於認為不管是透過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權的形式,還是透過持股平臺間接持有本公司股權的形式,均應認為屬於股權激勵,從而應當按照股權激勵相關政策進行稅務申報。這與股權激勵會計處理上進行股份支付的原則也是一致的。

股權激勵中的個稅和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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