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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條約》清廷為何“秘而不宣”

清代皇帝簽訂條約以後,為什麼不公佈條約具體內容?如果你是皇帝,你跟外國簽訂了重要的條約,會不會向全國人民公佈呢?當然會,起碼要下發各級官員讓他們執行,但是滿清的皇帝在最初的時候卻不會公佈條約內容。

《南京條約》清廷為何“秘而不宣”

簽訂南京條約

我們學習近代史都知道,鴉片戰爭之後中國跟英國簽訂了一個《南京條約》,中國近代史由此開始,這是最基本的知識點大家都知道。但是道光皇帝其實他並沒有見過《南京條約》的原文,《南京條約》是中國負責談判的欽差大臣耆英簽字,簽完之後一直存放於廣州,根本沒敢送到北京,更關鍵的是《南京條約》的內容也一直沒有公開,不光沒向老百姓公開,也沒向各地的地方官公開,所以歷來辦理夷務諸臣,但“知有萬年合約之名,而未見其文”。什麼意思呢?就是那些處理外交事務的官員也只聽說簽了個萬年條約,但是具體什麼內容,不知道!那麼為什麼不公開呢?原因很簡單,條約的內容太丟臉了!有朋友會說,割地賠款確實很丟臉。對不起,你回答錯了。皇帝感覺丟臉的並不是割地賠款,就是你不宣佈,全國人民也是知道的。香港被割走了,百姓都能看得到。那這些在皇帝看來並不算最丟臉,最丟臉的是什麼呢?最丟臉的是在《南京條約》當中英國不能再寫作“蠻夷”,得寫作“大英國”,英國的女王也不能再寫“夷目”,就是野蠻人的頭頭,得寫作“大英國君主”(即重禮不重實)。江蘇布政使李星沅當時在南京,他知道南京條約的具體內容,聽說這些內容之後他差點氣暈過去,因為條約當中“夷婦”與“大皇帝”並書!什麼是“夷婦”呢?蠻夷的婦女,就是英國女王。什麼叫並書呢?指並排書寫,原來古代文書寫時,都是豎著寫,從上到下寫,寫到皇帝、聖人、天、神,這些特殊字眼,為了表示尊重把這些字另起一行提高兩格來寫。《南京條約》當中大英國君主跟中國大皇帝都是要提高兩格並排書寫。李星沅說:這簡直天要塌下來了!另外大家可以搜尋一下南京條約的原文其中有一條是規定:中英兩國要平等交往,中國跟英國的官員發公文的時候要採取平等的格式。原來英國官員以前給中國官員發公文的時候,必須用稟帖,就是下級向上級請示彙報的格式。但是《南京條約》規定以後雙方平等,不分上下級!這一條中國官員更接受不了。李星沅說:這樣一來,我們何以面對子孫後世?我們進了祖墳,也沒法面對祖宗啊?所以乾脆條約內容統統不公佈!

《南京條約》清廷為何“秘而不宣”

南京條約原文

在此處必須強調,西方近代以來對中國的侵略,當然是非正義、邪惡的。鴉片戰爭以及後來的第二次鴉片戰爭,都是西方列強為了侵略中國、擴大侵略權益而發動,所以這些條約是不平等條約。但是在此之前,中國人的對外觀念確實也是不平等。我們認為中國人跟外國人,本就是不平等的。我們是天朝上國,它們是蠻夷戎狄,這自古以來就是華夏普世價值觀念。那麼不對外公佈條約內容,做的是對還是錯呢?作者個人認為這是錯誤的做法。有人說,不公佈不平等條約是為了維護國家尊嚴,但事實上維護國家尊嚴,可以有更好的做法。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發奮圖強,奮起直追,而不是簽了南京條約之後,中國關起門來繼續睡大覺。1840年之後一直到道光皇帝去世,十多年間,他沒進行過任何改變。鴉片戰爭失敗的責任,當然不能都全部由道光皇帝來負責,這是中英雙方國力決定的。但是鴉片戰爭之後,中國仍然不思進取,道光皇帝的責任是逃不掉的。不光是第一次鴉片戰爭《南京條約》沒公佈,第二次鴉片戰爭中外簽訂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中國也沒公佈,只是口頭通知各地官員,只對官員公開部分內容,這樣做自然會引發一些問題。比如北京條約規定: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旅行。於是1874年有一個英國人駐華副領事馬嘉理,當然按我們今天的定義也是西方殖民者,他向中國申請護照到雲南去遊歷。結果到了雲南,當地的愛國群眾還有基層官員不知道條約已經允許外國人到內地旅行,他們不讓馬嘉理透過雙方發生衝突,把馬嘉理給打死,這就是外交史上的“馬嘉理事件”。結果英國以這件事為藉口威脅中國,要再打仗,強迫中國簽訂《煙臺條約》,中國又一次吃了大虧!那麼這個條約簽完了,李鴻章給皇帝上了一道奏摺,大概意思是說簽了條約不予公佈,看起來不行的,老百姓不知道,容易引發矛盾,並且建議要把條約的內容在各地公開,讓老百姓家喻戶曉。

自此之後,中國和外國的條約的內容才慢慢全部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