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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在正常執行時發生的蹲底或衝頂事故原因

電梯保險

1、電氣安全裝置失靈

A、強迫減速裝置失靈。當電梯失控衝向井道頂端或底部時,首先經過的是強迫減速開關,如果這一開關失靈或減速繼電器出頭粘連不釋放,電梯到達端站前不能減速,即轎廂仍以恆速執行直至蹲底或衝頂;

B、位置開關失靈。如果強迫減速開關未能使電梯減速、停止,特別是當電梯以滿載下行越出底層位置後,下限位開關失效,不能斷開控制電路使制動器抱閘,即使極限開關有效,電梯也將發生蹲底事故。因此電梯到達極限開關位置後,轎廂撞板與緩衝器頂面的距離僅有150mm~200mm。

在這有限的距離內能否平穩地制停轎廂?從運動學上考慮,制停距離主要決定於運動物體的慣性的制動力的大小,設定製動力恆定不變,那麼慣性越大,則制動減速越慢,制動距離越長。對滿載下行又未經減速的電梯來說,要想制停轎廂,不發生蹲底事故是不可能的

C、開關失靈。在強迫減速開關、限位開關均失靈的條件下,如極限開關失效,蹲底或衝頂事故將不可避免;

D、方向接觸器粘連或釋放遲緩造成制動器不抱閘或抱閘時間滯後。

2、制動力矩不足

制動器的制動效能是電梯安全執行的一個重要指標。GB10060規定,在進行曳引能力檢查或進行執行試驗、超載試驗中都要求“制動可靠”。

A、 制動器松閘間隙過大;

B、 制動閘瓦磨損後及時調整制動彈築,即彈簧力過小;

C、 制動輪與閘瓦面上有油汙。

這些因素對電梯發生危險情況都有大小不同的影響,如果這些因素其中之一很嚴重,而電梯又在滿載下行或空載上行的狀態,不管有沒有電氣或機械安全裝置都有可能發生蹲底或衝頂。

3、引力不足

曳引型電梯安全執行的重要保證條件之一就是曳引繩槽和曳引繩之間的摩擦力,如果摩擦力不足,即使制動器制動可靠,轎廂也不可能可靠地停止下來,,因為安全裝置只是防止意外的轎廂墜落和危險地上升加速。

曳引力不足的原因:

A、 槽磨損或曳引繩直徑減小。由於摩擦力在電梯整個使用期內不是一個常量。隨著繩槽的磨損和繩徑的不斷減小,曳引繩逐漸向槽底接近使曳引繩與繩槽切點夾持力(對V型曳引繩槽)也逐漸降低,致使摩擦力不足;

B、 曳引輪節圓直徑不等。轎廂在上升過程中,卷繞在節圓直徑較大輪槽上曳引繩,其圓周速度比卷繞在節圓直徑較小的輪槽上的曳引繩大,因而造成拉力增加,由於各曳引繩拉力不均,致使曳引繩與輪槽之間的接觸比壓不同,即各條曳引繩張力比相差過大,曳引繩的滑動量也增大;

C、 曳引繩在曳引輪繩槽上的包角小於設計要求;

D、 新更換的曳引繩和曳引繩槽的再加工與原設計不符。

4、平衡係數不符合標準規定Gb10058中的規定

各類電梯平衡係數為40%~50%。即電梯在升降中,對重和轎廂應儘量在平衡狀態下工作,否則將增加電動機的負荷,並造成電動機線圈發熱損壞,同時也會影響到轎廂的平層或執行的安全效能。眾所周知,電梯的曳引繩必須大於轎廂與對重側負荷之差才能使電梯正常執行。

5、限速器失靈

A、限速器電氣安全開關失靈。電梯超速後,控制電路未斷開,制動器未抱閘;

B、限速器機械開關失靈;

C、限速器雖然動作,但不能操縱轎廂安全鉗動作,其原因是:限速器輪槽磨損,降低繩輪與限速器繩的摩擦力,當電梯超速後,雖然限速器動作,但限速器的拉力不能使安全鉗起作用;

D、限速器動作速度調節部位落幕被鬆動。一般不會出現這種現象。

6、安全鉗失靈

A、安全鉗安裝或檢修以後,未進行試驗和調整,造成達不到有效地動作位置,或兩側安全鉗不能同步動作。即轎廂一邊的安全鉗卡住導軌與轎廂另一邊的安全鉗卡住導軌之間有先後,或者轎廂一側的安全鉗楔塊與導軌側面間隙過大,該側安全鉗未起制停轎廂作用,致使轎廂墜落;

B、安全鉗滑動楔塊的表面摩擦係數降低,若安全鉗楔塊動作後與導軌側面夾制實際摩擦力小於安全鉗動作期間作用與導軌所需要的力;

C、安全鉗機械上的汙垢,鏽蝕未能及時檢修、清洗;安全鉗的選用與電梯速度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

另外,不遵守電梯額定載重量(成員數)嚴重超載下行;對貨物重量估計偏差較大而超載下行等都有可能導致電梯危險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