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兩男子盜竊共享充電寶轉賣獲刑,盜竊多少金額可以判刑

隨著社會的發展,現在都比較流行共享了,我們經常在路邊能看到共享腳踏車、共享電動車,現在甚至在每個商場裡都能看到共享充電寶,這給我們帶來了便利。但有些人就利用共享,從而在這當中獲取牟利。

一、 兩男子盜竊共享充電寶轉賣獲刑

8月底,某共享充電寶公司負責人嚴女士到蘇州市公安局姑蘇分局城北派出所保安,稱公司放置在姑蘇區、吳中區、相城區等地的充電寶櫃機成了空倉,櫃機內900多個共享充電寶全都不見了。“消失”的充電寶均由二級代理商王某的櫃機彈出。此外,在網路二手交易平臺,公司發現有人在售賣同款充電寶。

王某網上轉賣盜竊來的共享充電寶民警調查發現,這批消失的共享充電寶由不同賬戶,從不同櫃機中掃碼借出,借出5分鐘內都歸還到王某代理的櫃機內。這應是一起有預謀、有組織的犯罪活動,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到案後交代,今年5月,他認識在某共享充電寶公司工作的楊某,兩人萌生利用充電寶系統漏洞賺錢的方法。王某經註冊成為該共享充電寶公司的二級代理商,得到了一個櫃機和8個充電寶。

從7月下旬開始,王某和楊某將代理的充電寶櫃機隨身攜帶,透過微信掃碼,租借放置在其他地點的同款共享充電寶。為了增加掃碼租借的效率,楊某還組建微信群,將租用的二維碼發至群裡,支付網友一定的費用,進行批次化遠端掃碼。

按上述“套路”,兩人得到了更多的共享充電寶。王某和楊某將這批“租借”來的充電寶歸還到王某代理的櫃機上,再利用代理商裝置維護許可權將充電寶“取出”,隨後兩人將這批充電寶以每個近12元的價格轉賣,獲利1萬多元。

楊某歸案後交代,其與該共享充電寶公司直營商有矛盾,意圖報復,便想出管理漏洞來“賺錢”的方法。11月9日從姑蘇區警方獲悉,王某和楊某盜竊的900多個充電寶涉案金額6萬餘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和楊某因涉嫌詐騙已被警方依法 刑事拘留。

兩男子盜竊共享充電寶轉賣獲刑,盜竊多少金額可以判刑

二、 盜竊多少金額可以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三、盜竊罪 的成立條件

盜竊的公私財物,既包括有形的貨幣、金銀首飾等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的財產。對於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以被盜物品價格的有效證明確定。對於不能確定的,應當區別情況,根據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核價方法,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根據刑法分則、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行為也以盜竊罪論處:

1、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盜竊 信用卡 並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盜竊 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 出口退稅、抵扣 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3、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犯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4、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來源:濟寧中院】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舉報/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