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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嗎

債務人名下有些債權,但這些債權過期了還不去行駛相關的權利,債權人在知道了後對這筆債權是有興趣的,就想要藉著自己是債務人的債權人的身份,想要代替債權人去行駛相關的代位權,那麼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嗎?

網友諮詢:

張某把自己的3萬元借給林某,後來向陳某借款4萬元,兩項款款均已到期。陳某急於用錢,但張某已無還款能力,於是多次催促張某向林某催討欠款,但是張某置之不理。請問,陳某能否代位行使張某的債權?

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代為行使嗎

廣東信步律師事務所黃天桂律師解答:

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債權人能代為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廣東信步律師事務所黃天桂律師解析:

執行到期債權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通知書的製作適用問題

執行到期債權,一經立案,即應向第三人發出代為履行債務通知書,這是法定程式。值得注意的是,該第三人不是該案的當事人,而是該案的案外人。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人向申請執行人或人民法院履行債務時,必須明確第三人應履行債務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履行債務的數額及期限,並應附上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副本。

(二)第三人對到期債權提出異議的問題

《執行規定》第61條規定:“第三人對履行到期債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履行通知後的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實踐中對第三人對履行通知提出異議,不外乎幾種情況,一是承認有債務,但數額不對;二是不承認有債務;三是有其他原因。第三人如果無異議且又未自覺履行的,即可強制執行。通知書的內容,也就是裁定強制執行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