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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後起訴女友還錢,打官司勝訴,如何把握戀愛時花錢的度

戀愛是一件非常浪漫美好的事情,戀愛過程中雙方或多或少都會給對方花點錢,表達自己的愛意。但是如果在這個過程中把握不好花錢的“度”,一旦兩人分手了,消失的不光是感情,還可能產生讓雙方都感到尷尬的事。

近日,媒體就報道了一則關於“男子分手後起訴女友還錢勝訴”的新聞。

據報道,去年8月份相戀了一年多的李先生和張女士由於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後李先生要求張女士歸還戀愛期間自己透過微信轉賬給張女士的4萬多元錢。而張女士對此事卻置之不理,李先生在多次索要無果的情況下將張女士告上了法庭。

男子分手後起訴女友還錢,打官司勝訴,如何把握戀愛時花錢的度

被告方張女士表示:戀愛期間自己開了一家美甲店,張先生支援自己創業,並自願贈與自己資金。這其中並不存在借貸關係,並且也沒有形成合同約束,因此認為自己沒有歸還原告的義務。

原告方李先生則表示:兩人談戀愛期間從未向張女士表示過自己給對方的轉賬是贈與,每筆轉賬金額都是2000元、5000元這樣的整數額轉賬。並不是表達愛意的特殊 意義數額。

院方對此則做出了審判解釋:被告方由於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原告方是出於贈與目的給己方轉賬,但從被告提供的證據來看不足以證明己方抗辯的主張所以抗辯無效。因此判定張女士必須償還李先生的4萬多元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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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除此之外還表示,情侶之間特殊金額的轉賬,比如1314、520等都可以認定為贈與關係,不存在借貸關係。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高價值商品,如車和房這樣高價值物品,即便有明確的贈與證據,如果雙方分手最終沒有結婚也是可以要求對方返還的。

從李先生和張女士的這件事我們可以看出,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實際上是在追求一個對“度”的解釋。小額的資金轉賬可以被認定為贈與,但是當金額較大時這種贈與關係就被預設為借貸關係。這就有點像哲學中常提到的“量變引起質變”的概念,只不過這個質變最終是由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衡量。

這樣一說很多人就鬆了一口氣,因為許多人都以為這場官司打勝了,就說明情侶之間必須要在金錢方面分得很開,不然一旦分手就會產生很大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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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這當中又產生了一個小問題,那就是如果你給對方花錢花的“小而勤”,累計出一個比較大的金額,那麼這錢恐怕也是要不回來的。所以說,談戀愛不光需要懂浪漫,還要有一部分理智。

給對方花錢花到點上,不管雙方是不是已結婚為目的,畢竟兩人曾經有過甜蜜的感情。花到點上的錢就算最後兩人分手也不會有太多的尷尬和遺憾。誰也不想讓曾經的美好回憶讓追帳這樣尷尬的事弄得不堪回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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