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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有何不同?最高法解答

人民網北京12月21日電 (薄晨棣、李楠楠)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並答記者問。

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有何不同?最高法解答

新聞釋出會現場。最高人民法院供圖

據悉,為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最高法此前先後出臺《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和《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兩部司法解釋,並聯合相關部門,對被執行人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等方面進行聯合信用懲戒;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限乘飛機、高鐵,限制住宿星級酒店等。人民法院實行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截止2021年11月底,共有901萬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會上,有記者提問,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有何不同?為何一些被執行人既被採取了限制消費措施,同時也被納入了失信名單?

對此,最高法執行局副局長韓玉軍介紹,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在適用條件、採取的具體措施和退出機制上是不同的。其中,失信懲戒是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11類150項懲戒措施,涉及個人信用,採取的措施涉及面大、範圍廣、比較嚴厲;限制消費只是對被執行人採取的限制乘坐飛機、高鐵、列車軟臥等9項高消費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對於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會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對於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被執行人,只有符合《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中的6種納入失信的情形時,才會被納入失信名單。

韓玉軍表示,此次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執行權制約機制 加強執行監督的意見》進一步強調,執行幹警在辦理執行案件時,要嚴格區分和把握採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對僅符合限制消費情形的,嚴禁同時納入失信名單。此外,明確了失信懲戒適用中的信用修復問題,探索實行寬限期制度,進一步體現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