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京法案訊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

於某曾就職某電商公司

然而離職兩年後卻被原公司

一紙勞動仲裁

要求支付87萬餘元賠償金

怎麼回事呢?

近日,大興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庭庭長齊偉龍、副庭長毛希彤做客CCTV12社會與法頻道《法治深壹度》節目,就“誠實守信 實事求是”話題接受採訪,以案釋法。

案件回顧

於某曾入職某電商公司,因其在工作中能夠接觸和掌握該公司相關保密資訊,雙方於2016年簽訂了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協議中對競業限制的期限、範圍、補償金標準及支付時間、於某在競業限制期內的就業狀況通報義務、競業限制義務的解除方式、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等事項進行了明確約定。

京法案訊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

2017年5月17日,於某因個人原因與該電商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雙方共同確認,於某的競業限制補償期限為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該電商公司每月應向於某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7000餘元。

於某離職後,某電商公司按約定時間正常支付了2017年5月18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從2018年1月起,不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在2018年4月27日及此後,又開始補發競業限制補償金,以上合計金額為8。7萬元。

但於某卻未向某電商公司報告過其就業情況。

後,某電商公司發現於某入職了與其公司存在競業關係的公司,於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於某向其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7萬元並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7萬元等。

京法案訊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

仲裁裁決:一、於某向某電商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87萬元;二、於某向某電商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8。7萬元;三、駁回某電商公司的其他申請請求。

於某不同意上述裁決,訴至大興法院。

爭議焦點

1。關於於某與某電商公司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的解除時間

於某主張自己離職3個月後就沒有收到公司的補償金,競業限制已經自動解除。而某電商公司稱是因為發現了於某入職競爭對手公司,所以才停止發放競業限制補償金。

經查,於某未按約定向某電商公司提交體現其工作關係及就業狀況資訊有關的材料,某電商公司亦未在約定時間內向於某支付在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且某電商公司未通知於某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並補充提交體現其工作關係及就業狀況資訊有關的材料。

在此情況下,因某電商公司與於某簽訂的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約定,某電商公司可以書面通知方式或不再繼續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形式表示縮短或放棄剩餘競業限制期限(無需另行通知),故應視為某電商公司在應向於某支付2018年1月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當天,已經以不再繼續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形式通知於某放棄剩餘的競業限制期限,即雙方簽訂的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已於2018年1月31日解除。

2。關於於某是否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

某電商公司主張於某從其公司離職後入職了雙方協議中明確列明的競爭對手公司,屬於違反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並提交了相關證據。

其中,EMS快遞單及投遞結果查詢顯示,該件收件人為於某,並寫明瞭收件人的聯絡電話,收件人地址為位於杭州的某家與電商公司存在競爭關係的公司。不僅如此某電商公司還找到了競爭對手公司的一張合影,合影背景有明顯的競爭對手公司標誌而於某也疑似出現在合影中。另有一組影片顯示,在上班時間一與於某極度相像的女子駕駛於某名下車輛進入帶有競爭對手公司標誌大樓外的停車場,並刷卡進入了上述大樓。

京法案訊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

上述情況下,法院認定某電商公司已經完成了初步舉證責任。於某應就其未入職競爭對手公司,且未從事與其在某電商公司工作存在競業關係的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然而,於某在本案勞動仲裁和訴訟過程中,均未就其在有關期間的工作內容進行舉證。雖然於某堅持其離職後入職某上海人才服務公司,從事化妝品、洗護用品的快銷顧問諮詢工作,但其所述某上海人才服務公司在杭州並無辦公場所,而於某實際卻在杭州生活工作,這顯然與常理不符。同時,僅憑於某在相應期間的工資發放主體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為一家在杭州並無辦公地點人才服務公司,亦不足以認定於某未違反其與某電商公司簽訂的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所以,於某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綜合上述情況,法院認定於某在從某電商公司離職後,便直接、連續在競業限制期內(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間)從事了違反其與某電商公司簽訂的保密及競業禁止協議即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

判決的依據和考量

如前所述,於某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行為,故某電商公司有權要求於某返還已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亦有權要求於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

然而,按照雙方的約定的標準,於某所要承擔的違約金的數額,將是其在守約情況下所獲得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的10倍,上述約定對勞動者而言顯失公平,如果照此標準進行判決勢必造成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過度失衡。

京法案訊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

對此,法院認為,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兼顧用人單位競業限制目標的實現和勞動者權益的保障。由於用人單位為了實現競業限制的目標,將不可避免的對勞動者造成不利影響。因此,有必要將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並由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合理補償,從而使二者利益處於適度的比例範圍內,進而確保競業限制制度得以公平、有效的落實。

據此,法院在綜合考慮於某的實際競業限制期限、某電商公司向於某支付的實際競業限制期限內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於某的工資水平、於某應向某電商公司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等情況下,酌定於某應向某電商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2萬餘元。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於某返還某電商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8。7萬元,並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2萬餘元。於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京法案訊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

大興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庭

副庭長 毛希彤

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只有秉持“誠信、公平、守法”的原則實施行為,才能實現“互利、雙贏”的目標。以損害對方利益為手段,來追求“自己一方贏得雙份利益”的另類“雙贏”目標,最終都將面臨“偷雞不成蝕把米”的窘境,釀成“雙輸”的苦果。

京法案訊丨違反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員工被判支付違約金

大興法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庭

庭長 齊偉龍

勞動者在履職過程中,應當盡職盡責,誠實守信,嚴格遵守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而用人單位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亦應兼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才能促進勞動關係雙方的和諧共贏,推動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

供稿:大興法院

編輯:楊盛賓 姚日輝

影片來源於央影片

圖片來源於網路

【來源:京法網事】

宣告: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資訊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絡,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