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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軌被原諒後又出軌,還起訴女方退12萬彩禮,判了

彩禮是中華民族傳統的婚嫁習俗,因為彩禮而引發的糾紛也是屢見不鮮。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所涉彩禮,是否該返還?如何返還?返還比例是多少?近日,信陽市平橋區人民法院就辦理了這樣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男子出軌被原諒後又出軌,還起訴女方退12萬彩禮,判了

案情回顧

原告楊某與被告餘某於2015年相識相愛,並於2016年開始同居生活,兩人感情一直很好,雙方約定於2019年12月舉辦婚禮,楊某也向餘某支付“三金”等財物及結婚彩禮12萬餘元。在籌備婚禮期間,餘某發現楊某出軌,但念及多年感情,在楊某及其父母的懇求下原諒了楊某,雙方如期舉辦婚禮,本以為就此開始幸福生活的餘某卻發現楊某仍與他人保持不正當關係,於是一氣之下返回孃家生活。

2021年8月,楊某以餘某不願共同生活且拒不退換彩禮為由將餘某及其父母訴至平橋法院,請求判決餘某返還“三金”等財物及結婚彩禮12萬餘元。

被告餘某辯稱,自己與楊某以結婚為目的交往多年,具有感情基礎,導致二人婚姻締結目的不能實現是由於原告多次出軌行為,且“三金”等財物是原告自願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行為,因此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某在與被告餘某交往期間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交往的情況屬實,被告在明知原告與其他女子有不正當關係後仍選擇與原告舉辦婚禮,應認定被告是以結婚為目的與原告交往,不存在騙取彩禮的行為。

雙方訂婚後原告透過其母親的賬戶向被告母親轉賬備註為“彩禮”的12萬餘元應認定該款系彩禮,而其餘的“三金”及財物應認定為雙方以訂婚、結婚為目的的贈與行為。

原告與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雖然符合法律返還彩禮的情況,但綜合考慮原被告戀愛時間、婚後生活時間、婚禮花銷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判決被告返還原告人民幣5萬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彩禮是按照習俗以將來結婚作為條件,帶有強烈的目的性,基於法律規定和審判實務,返還彩禮的前提是依照習俗給付彩禮,因此婚約財產案件應當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真區分男女雙方訂立婚約過程中,哪些資金財物具有彩禮性質,哪些財物屬於為增進感情而作出的無償贈與行為。在認定是彩禮性質後,如案例中的情況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即常說的「未婚同居」,分手後所涉彩禮仍應考慮到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因素做合理的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