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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代書遺囑將房子留給侄女,侄女卻被老人四名養子女告上法庭…

老人去世後

侄女拿出一份“代書遺囑”

稱這份是由他人代筆的遺書

叔叔將房子留給了自己

這份遺囑是否有效?

老人代書遺囑將房子留給侄女,侄女卻被老人四名養子女告上法庭…

眾說紛紜之下

四個養子女將侄女告上法庭

法院會怎樣判?

跟小編一起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簡介

老人代書遺囑將房子留給侄女,侄女卻被老人四名養子女告上法庭…

1993年12月,黃某、周某登記結婚,再婚時,周某與前夫生育子女4人均已成年,黃某、周某婚後再未生育子女。

黃某名下有位於某村的房屋一處,系黃某婚前個人所有的民房拆遷置換而來。2018年黃某因病去世後,房子由周某居住,2021年,周某也因病去世。

此時,房子的歸屬在周某子女四人心中,就成了一個問題。

令所有人都沒想到的是,黃某的侄女突然找上門來,手持一份由律師事務所代書,有著黃某簽字的代書遺囑,稱叔叔生前的晚年生活由自己照顧,叔叔生前委託律所寫了一份代書遺囑,稱其百年後房子歸自己所有。

對此,黃某的四個養子女不服,將黃某侄女訴至法院。他們四人認為,周某、黃某於1993年登記結婚,二人共同生活25年之久,期間二人生活的大小事情均是四人負責,生病住院亦是四人參與護理照料、分擔醫藥費。黃某去世前,黃某的侄女雖照顧過黃某,但在此之前的20多年二人根本沒有聯絡。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查明,

2018年3月29日,黃某到山東某律師事務所立代書遺囑一份,將涉案房屋遺留給侄女獨自繼承,遺書上有立遺囑人黃某及見證人張某、李某的簽字捺印。張某原系該村村委書記,李某系村婦女主任。所立遺囑當天,張某、李某二人因村務在身並不在場,黃某在律所將遺囑列印好、本人簽字捺印後,又與侄女一起分別找到張某、李某二人在遺囑的見證人處簽字捺印。

老人代書遺囑將房子留給侄女,侄女卻被老人四名養子女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

涉案房屋系黃某個人所有的民房拆遷置換而來,系黃某的個人財產,黃某有權透過立遺囑的方式對該處房屋進行處分。黃某所立遺囑系在律師事務所列印而成,其上有黃某的簽字捺印並拍有黃某立遺囑時的照片予以佐證,兩位見證人張某、李某雖未能在黃某立遺囑時當場見證,但黃某在立遺囑前就已將遺囑的主要內容及具體時間、地點告知二見證人,且二人在黃某立遺囑後、黃某分別找到二人並在遺囑上補寫了簽字捺印。此外,黃某生前曾多次向見證人張某、李某表示其要將涉案房屋留給自己侄女,其亦就該事項諮詢了律師,可見黃某確有將案涉房屋留給其侄女的意思表示,就此所立遺囑應為其真實要求,

故法院最終依法作出判決,認定黃某所立遺囑應為合法有效,依該遺囑涉案房屋由黃某侄女繼承。

法官說法

譚美玲

榮成法院速裁團隊 三級法官

我國民法典對遺囑在形式上與法律規定不完全相符是否影響其效力並未作出明確規定,但根據民法典對遺囑無效情形的規定,從該法條的立法目的及維護立遺囑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可以看出,法律對遺囑的形式要件的規定是為保證遺囑能夠體現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否定遺囑效力的根本在於遺囑非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

本案中,黃某立代書遺囑的過程中,兩位見證人雖未當場見證,乃事後補籤,但透過黃某侄女提交的遺囑、立遺囑時拍攝的照片及對遺囑所載見證人的詢問,能夠確定黃某將其名下涉案房屋遺留給侄女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故而法院認定其真實有效。

老人代書遺囑將房子留給侄女,侄女卻被老人四名養子女告上法庭…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轉自:榮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