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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首例!17歲少年盜竊,單親媽媽被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你於2022年4月2日到北湖區人民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郴州北湖法院在審理一起未成年人盜竊案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因自幼失去父愛,單親媽媽疏於管教而與社會閒散人員交往,最終走上犯罪道路,於是向被告人母親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湖南首例!17歲少年盜竊,單親媽媽被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湖南首例!17歲少年盜竊,單親媽媽被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17歲的劉帥(化名)書只讀到了初中,隨後一直處於無業狀態。她的媽媽劉某是80後,同時也是一名單親媽媽。

2021年12月的一天晚上,劉帥和另外三個均不滿十六歲的孩子,在郴州市北湖區某管理處大門口看見一輛電動摩托車未上鎖,於是合力將電動車盜走。幾天之後,劉帥等人在修理店給電動車充電時被公安民警抓獲,經認定,被盜電動車價值為3840元。

其實,這並不是劉帥第一次盜竊。2020年9月,15歲的劉帥就因盜竊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不滿十六週歲未予執行。2022年3月15日,北湖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劉帥拘役三個月,罰金一千元。

劉帥的誤入歧途,和母親劉某有著脫不開的關係。法院向其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旨在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長,做父母是一門“必修課”,如果不合格,將被責令接受教育。

湖南首例!17歲少年盜竊,單親媽媽被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湖南首例!17歲少年盜竊,單親媽媽被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據悉,這是今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實施以來,北湖法院發出的全省首份《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

北湖區法院刑事庭負責人羅文法官介紹了被告人盜竊案相關情況。接受法官釋法析理及教育指導後,被告人母親劉某承諾會加強對未成年子女遵紀守法、崇德向善、自尊自信、自立自強方面的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該院主動與區婦聯、團區委、區司法局、區關工委等單位對接,聯絡到心靈家園心理健康輔導老師。

湖南首例!17歲少年盜竊,單親媽媽被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在該院的“少年法庭”,指導老師、承辦法官及各單位等為劉某補上了《懂,是愛的前提》《愛喚醒·‘未’愛而生》的法治教育課,同時要求其認真反思在履行撫養、監護、教育職責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告誡要學習法律知識,強化監護意識,妥善修復親子關係,希望劉某在法官、專家和有關方面的幫助下,積極主動地承擔起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牢固樹立起家長是未成年人第一任老師的責任意識,做合格父母,依法切實擔負起撫養監護教育職責,讓孩子在溫暖、快樂的家庭氛圍中健康成長,不辜負法官發出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的初衷。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孩子成長的基礎和起點。《家庭教育促進法》首次將家庭教育從“家事”上升到“國事”。

北湖區法院以此為契機,結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推行了圓桌審判模式,成立了少年法庭,並努力將之打造成“審判制度規範化、刑罰適用輕刑化、幫教工作社會化、權益保護全面化”為特色的“少審品牌”,構築起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堅強堡壘。

今後,北湖法院少年法庭將靈活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切實推動未成年人的父母擔負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

接受教育指導後,劉帥的母親劉某表示:“今天我很震撼,很受教育,也樹立了信心。感謝社會各界人士的關注和指導。我一定將更多精力放到孩子身上,讓他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

《家庭教育令》和《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有什麼區別?

此前,長沙市天心區法院曾釋出全國首份家庭教育令,主要意義是規範家長正確的履行撫養孩子行為。

2021年10月27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胡某與被告陳某的撫養權變更糾紛一案,原告胡某請求法院判令將婚生女胡某茜的撫養權變更給原告胡某。

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審理查明,2020年8月10日,原告與被告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胡某茜由被告陳某撫養。被告陳某離婚後再婚,並帶著胡某茜搬到新的出租屋內,致使胡某茜兩個星期未能上學。

原告知曉後,透過找全託、請保姆的方式來履行其對小孩胡某茜的撫養與照顧義務。從2021年2月起,胡某茜一直與保姆居住,被告作為被監護人胡某茜母親,在原告委託全託後,只是週末過去接送孩子,被告並未積極履行其應盡的監護義務,可認定被告怠於履行其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原告雖然以找全託、請保姆的方式來履行其對小孩胡某茜的撫養與照顧義務,但是原告讓小孩胡某茜一個人與保姆單獨居住,說明原告胡某只是履行了“養”的義務,但怠於行使“育”即教育、保護的義務。

鑑於原、被告雙方都存在怠於履行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的問題,都對胡某茜的生理、心理與情感需求多有忽視,胡某茜表達出更願意和其母親即本案被告一起共同生活的主觀意願,也考慮到被告有表達出將胡某茜轉學以便照顧的主觀意願,結合原、被告《離婚協議書》中胡某茜由被告撫養的約定,天心區法院審理認為,還應該再給予胡某茜的母親一次自我糾錯即積極履行其撫養義務和承擔監護職責的機會。

據此,天心區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陳某繼續履行監護責任。但對法定監護人陳某的失職行為依法予以糾正,依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家庭教育促進法》中的規定,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依法對失職監護人陳某發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裁定陳某多關注胡某茜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具體做法為與學校老師多聯絡、多溝通,保持與老師至少每週一次的聯絡頻次,瞭解胡某茜的詳細狀況;裁定陳某與胡某茜同住,切實履行監護職責,承擔起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具體做法為不得讓胡某茜單獨與保姆居住生活,應該與胡某茜同住,由自己或近親屬親自養育與陪伴胡某茜。並規定《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胡某茜本人或密切接觸胡某茜的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家庭教育令》。如義務履行人陳某違反裁定,視情節輕重,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教育令與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有什麼差別?

瀟湘晨報記者從北湖區法院瞭解到,從案件型別看,天心區法院的是民事案件,北湖區法院的是刑事案件。從名稱看,天心法院釋出的是“家庭教育令”,北湖區法院釋出的是“責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令”,二者從性質來看也存在不同,北湖區法院針對的被告人已有了實質的社會危害性。作為父母的教育缺失,監管不到位已經導致了未成年產生了實質性的危害後果。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單位,以及中小學校、幼兒園等有關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現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拒絕、怠於履行家庭教育責任,或者非法阻礙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必要時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託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有關單位發現被委託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朱鋒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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