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八旬老人踩到香蕉皮滑倒後骨折,扔香蕉皮女子被判賠償近兩萬

記者 袁野 實習生 姜雲琴 劉齊燕 馬曉潔

八旬老人踩到香蕉皮滑倒後骨折,扔香蕉皮女子被判賠償近兩萬

前一段時間,年過八旬的王先生在溫州某小區人行道上行走,不慎踩到一塊香蕉皮後滑倒。因摔傷嚴重,王先生站不起來了,隨後他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經醫院檢查後發現,他右踝關節骨折。王先生和家人查閱小區監控後向法院起訴,向扔香蕉皮的吳女士索賠相關損失。經過溫州兩級法院審理,近日,溫州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吳女士承擔60%的賠償責任,共賠償19461元。

亂扔香蕉皮被判賠償近兩萬

據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訊息,2020年3月22日下午,被告吳女士帶小女孩到原告王大爺居住的小區遊樂場玩耍,吳女士將吃剩的香蕉皮隨手扔在人行道邊的小草叢上,香蕉皮彈回落在人行道邊上,之後,原告王大爺不小心踩上人行道上的香蕉皮而摔倒受傷,經診斷為右踝關節骨折,花費醫療費31639元、輔助器具797元。

之後,王先生向法院起訴,向扔香蕉皮的吳女士索賠相關損失。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吳女士亂扔香蕉皮屬於有損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同時存在危害不特定公眾身體健康危害而放任為之,主觀上具有明顯過錯,且其行為與造成原告的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係,被告吳女士理應承擔本案的民事賠償責任。經綜合考量本案事故發生的經過,行為人的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等因素,確定被告吳女士承擔原告損失60%的過錯責任。

一審判決後,被告吳女士不服判決結果,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經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上訴人吳女士亂扔香蕉皮屬於有損社會公共道德的行為,該行為同時存在危害不特定公眾身體的安全隱患。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60%的責任適當。吳女士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不文明行為產生損害後果,行為人要擔責

針對此案,法官認為,作為公民,不隨手扔垃圾、不隨地吐痰,這不僅是公民維護環境乾淨整潔的責任,也是文明的體現。

法官表示,雖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不文明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否定結果,僅僅屬於道德譴責範圍,但若因不文明行為產生了損害後果,那麼該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案中,吳女士未能遵守有關不隨手扔垃圾的文明要求,隨意丟棄香蕉皮,忽視了由此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從而導致王大爺滑倒受傷。

因此,作為行為人的吳女士承擔了近2萬元賠償責任,於情於理,吳女士為其行為付出了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