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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評論:體育課上發生的意外傷害誰來負責?

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日前舉辦的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新聞釋出會上,一起生命健康權糾紛被以典型案例通報:某中學體育課上,高年級學生踢足球,一名低年級學生被球砸傷住院。法院審理認為,高年級學生系正常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課程,其行為不違反運動規則,不存在過失,不屬於侵權行為,給低年級學生造成的損失,由學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這一判決沒有讓涉事的高年級學生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理、情理。此案中,發生事故的原因不復雜,學校同時安排高年級和低年級學生在同一操場上上課,卻未有效隔斷高低年級學生課程的接觸。高年級學生踢球時,意外將球踢到這名低年級學生左手,致其受傷。踢球的學生不存在過失,所以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學校未盡到安全管理責任,應當對低年級學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青評論:體育課上發生的意外傷害誰來負責?

法院在通報時提到涉事學生“不違反運動規則”,進而言之,如果孩子在運動中存在“違反運動規則”的行為,是不是要追究責任呢?比如踢足球,因水平不行把球踢飛到其他學生身上,這屬於不違反運動規則。可如果是學生剷球,且存在違規動作,導致其他同學受傷,要不要承擔責任呢?在足球競技場上,經常看到運動員剷球沒鏟到球卻把人剷倒、剷傷,吃到紅牌被罰下場,他們可能會因惡意犯規而追加處罰,但不會承擔對剷傷運動員的賠償責任。在學校組織的體育課、體育比賽中,如果出現這類行為併產生傷害後果,該怎麼處理?

答案依舊是不應追究當事學生的責任,當事學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因為如果不做出這樣的處理,學生就不敢在球場上有任何對抗行為了。踢足球不會防守剷球,打籃球不會再跳起來“蓋帽”,因為這些動作都可能會犯規,剷傷腿、打傷頭。進而就會選擇最低強度的運動,在球場上“散步”,甚至不運動。這就會影響到上體育課的效果,以及學生參與體育比賽的積極性。

為此需要明確,學生參加體育課、體育比賽,除非學生不是在進行運動、比賽,而是故意惹事,都不應該讓學生承擔賠償責任。但要教育學生在運動、比賽中注意防止運動損害,遵守比賽規則,不能有針對人的惡意犯規——這一行為要受到體育規則的處罰,如禁賽、罰款等。

該由誰來承擔造成傷害後果的責任呢?這就要建立起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的賠償責任分擔機制, 要透過學生自己投保、學校投保、教育部門(學校)設立學生意外傷害賠償準備金等方式,來解決發生學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賠償問題,避免由於擔心承擔責任,學校不願意組織學生開展帶有一定安全風險的教學活動,包括校內體育、勞育,以及校外社會實踐、研學旅行等活動。

近年來,學生髮生校園意外傷害問題已經給學校辦學戴上“緊箍咒”。一出事故,就要追究學校責任,讓部分學校選擇對學生進行“圈養教育”,如規定學生課間不得離開教室到樓下活動、到運動場上運動;取消運動會,取消帶有對抗性的體育比賽。要讓學校能正常開展體育教學、體育比賽,組織學生進行戶外活動,就需要在安全責任問題上給學校“鬆綁”。

一方面,應依法界定安全責任,如果學校盡到安全教育、安全管理責任而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應明確不追究學校責任。另一方面,如果學校要承擔賠償責任,應主要透過學校投保和意外傷害賠償準備金承擔,避免因賠償導致學校尤其是民辦學校辦學陷入困境。

作者/蔣理

漫畫/陳彬

編輯/崔毅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