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
深圳的韓先生因上班4個月後離職
向公司提出
3萬元年終獎
遭到拒絕
後來
他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經歷幾次開庭
最終韓先生的訴求
得到廣東高階人民法院的支援
廣東高階人民法院
最終判決該公司應支付韓先生
年終獎30988。5元
判決一下來
不少網友希望老闆看到這條新聞
(假裝不經意讓老闆看到)
不如
大家先來看看
韓先生的這段“討薪”之路
一審
駁回韓先生的仲裁請求
認為用人單位
可自行制定績效獎金考核方案
並根據考核結果
決定是否符合發放條件以及發放的金額
二審
撤銷一審判決
公司要給韓先生2。2萬年終獎
韓先生在職時間為
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
公司應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判決支付年終獎21866。7元
廣東高院
二審算錯了,要給3萬年終獎
再審認為
爭議的焦點為
公司應否向韓先生支付年終獎
以及年終獎的數額
最終
高院判決公司向韓先生
支付在職期間
年終獎30988.5元
律師解釋
韓先生在公司的任職時間
為2017年3月10日至7月5日
他的年終績效獎
發放基數為96000元
故96000元÷365天×118天
公司應向韓先生
發放績效考核獎
31035.62元
實際上
年終獎是用人單位發放福利的一種
但並不是國家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
是由合同和單位的規章制度來決定的
律師表示
工作未滿一年是可以拿年終獎
關鍵在於
雙方之間有無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