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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頭盔抗衝擊加速度效能試驗機裝置裝置《消防頭盔》檢測專案儀器配置清單

消防頭盔抗衝擊加速度效能試驗機裝置裝置《消防頭盔》檢測專案儀器配置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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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抗衝擊加速度效能試驗

6。5。1 試驗裝置

6。5。1。1 碰撞試驗檯

碰撞試驗檯由墜落裝置、頭模、頭模固定架、球形接頭、砧、砧座、釋放系統及混凝土基座等部件組成,如圖2所示。其主要部件應滿足以下技術要求:

a) 頭模:由近似人體頭部頻率響應的結構及金屬材料製成,共振頻率不小於3000Hz,頭模應為符合GB/T 10000—1988要求的中號試驗頭模。

b) 墜落裝置:包括頭模、加速計和活動導向部件。加速計安裝在球形接頭的中心部位,其測量軸線與垂線的夾角應在5°範圍內。總質量應為5。2kg±0。2kg,其中活動導向部件的質量不應超過總質量的20%。

c) 砧與砧座:具有一直徑為125mm±15mm、厚15mm光滑平整衝擊表面的鋼製試驗砧,剛性地安裝在面積為300mm×300mm、厚25mm的鋼板上,鋼板下面為混凝土基座 [見 6。4。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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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2 測試分析系統

由加速度感測器、訊號放大器及資料處理、顯示、記錄等儀器組成。頻率響應範圍0Hz〜5000Hz;加速度測量範圍應能滿足5。3。2的要求;加速度峰值測量精度士2。5%;解析度5gn。

6。5。2 試驗區與碰撞點

6。5。2。1 試驗區

全盔式頭盔:試驗區即圖1中ACDEF線以上的部分。

半盔式頭盔:試驗區即圖1中A—線以上的部分。

6。5。2。2 碰撞點

全盔式頭盔:在6。5。2。1規定的試驗區中,選擇頭盔的頂部、前、後、側四個部位作為碰撞點,兩個碰撞點間距不應小於80mm;

半盔式頭盔:在6。5。2。1規定的試驗區中,選擇頭盔的頂部、前、後、側四個部位作為碰撞點,兩個碰撞點間距不應小於80mm。

6。5。3 試驗步驟

將頭盔按衝擊吸收效能試驗結果中,頭模所受衝擊力最大的一項預處理作為試驗條件對頭盔進行預處理。然後將頭盔正常佩戴到頭模上,使碰撞點位於頭盔的試驗區,繫緊下頦帶,按表5規定的條件分別對頭盔的頂部、前、後、側部四個部位進行試驗。最大沖擊加速度和持續時間透過顯示、記錄儀表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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