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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出軌下屬妻子被殺”,被告人一審被判無期,當庭上訴

貴州丹寨教科局原書記羅某波長期與下屬陳某某的妻子保持婚外情,2021年7月2日凌晨,陳某某發現後,當日上午在丹寨縣教科局辦公室將羅某波殺死。

記者2022年1月26日從陳某某的律師、貴州群眾律師所主任韓平禹處獲悉,該案26日上午已宣判,黔東南州中院認為,陳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被害人與被告人妻子的不正當男女關係是引發本案的一個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法院未採納此前黔東南州檢察院提出的死緩量刑建議,一審判處陳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韓平禹說,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陳某某並不服判,當庭已提出上訴。

“官員出軌下屬妻子被殺”,被告人一審被判無期,當庭上訴

貴州丹寨教科局原書記被殺案宣判,被告人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受訪者 供圖

男子發現妻子出軌後殺人

法院審理查明,陳某某與冼麗(化名)2018年結婚,2020年下半年後,陳某某因冼麗經常晚歸,遂懷疑其有外遇。

2021年7月2日凌晨,陳某某回家時發現冼麗仍未回家,遂帶上一把摺疊刀在樓下等候冼麗。

當日凌晨1時許,陳某某看見冼麗乘坐羅某波的白色豐田越野車回家,遂懷疑冼麗的出軌物件是羅某波。

陳某某回到家中毆打冼麗,逼問冼麗與羅某波的關係,

在陳某某的逼問下,冼麗承認其與羅某波是情人關係

。陳某某將冼麗打傷後叫親屬來到家中幫忙處理,陳某某的親屬將冼麗送往醫院並對陳某某進行勸解。

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瞭解到,2017年,冼麗的單位幫扶丹寨縣雅灰鄉兩個村寨,羅某波時任雅灰鄉黨委書記,兩人雖然認識,但一直沒什麼交流。2020年7月底,幫扶工作迎接檢查時,羅某波加了冼麗微信,而後一直追求她。兩人成為情人後多次發生性關係,多是在車上,案發前夜兩人也發生了關係。

知情人透露,在發展為情人關係之前,冼麗、羅某波互相知道雙方的家庭情況,羅有妻女。2021年6月28日,案發前幾天,羅某波才到丹寨縣教科局履新黨組書記。

陳某某在一審庭審現場辯稱,

他在縣教科局工作多年,親戚朋友很多都在教育系統工作,妻子出軌的物件偏偏是局裡新任的黨組書記,這件事對他的打擊非常大。

一審判決認定,2021年7月2日早上7時許,陳某某趁親屬外出後換上迷彩服,戴上帽子、口罩進行偽裝,後攜帶兩把屠宰刀和一把摺疊刀前往羅某波工作的丹寨縣教科局,發現羅某波還未到辦公室,隨即到羅某波居住的小區樓下躲藏,伺機報復,後因怕人發現而重待時機。

2日8時30分許,陳某某折返回到丹寨縣教科局,發現羅某波在辦公室內,遂手持兩把屠宰刀衝入辦公室對羅某波進行捅刺,羅某波被捅傷後跑出辦公室,摔倒在一二樓樓梯間上死亡。經丹寨縣公安局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羅某波系被銳氣刺破心臟,造成急性大失血死亡。

作案後,陳某某迅速逃離現場,在逃跑途中將作案穿的迷彩服、作案刀具、鞋子等物品丟棄,2021年7月2日13時許,陳某某被抓獲歸案。

檢方曾建議判處死緩

一審第一次開庭時,公訴方發表公訴意見認為,

陳某某穿迷彩服、有預謀多次踩點,持兇器對被害人行兇

,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的後果。從作案手段、情節上看,應該定性為故意殺人。

公訴方認為,陳某某故意殺人並造成一人死亡,但有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的從輕表現。此外,他有預謀殺人、在辦公場合行兇帶來了社會恐慌的情節,符合酌定從重處罰。對於被害人與陳某某妻子婚外情的問題,公訴方認為,被害人有錯誤,但婚外情的過錯罪不至死。這個過錯也不是正在發生的緊急侵害,陳某某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紀檢機關進行檢舉、舉報,尋求一個合法的途徑對被害人予以制裁。

公訴方認為,透過證據材料來看,

被害人與被告人的婚外情是相互吸引,並不是利用職權對下屬妻子進行霸佔,被告人的行為存在很偏激的認識。

被告人本來可以透過合法渠道解決的事情,但使用暴力的手段導致兩個家庭家破人亡。公訴方表示,綜合以上情節,建議判處陳某某死刑,但不要求立即執行,緩期兩年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對於公訴方起訴的罪名,陳某某及其辯護人當庭表示無異議。

陳某某辯稱,他和妻子還沒有一兒半女,羅某波破壞其婚姻,對他的傷害無法用言語形容。

羅某波的過錯,是案件發生的直接原因。他的主觀意思只是想教訓羅某波,把他捅傷住院,並非想造成羅某波死亡。

他願意認罪悔罪,但懇求法院能從輕判決。

陳某某的律師韓平禹當庭辯護稱,本案系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義憤殺人,被害人存在的重大過錯,對矛盾的激化存在直接責任,這也是本案發生的直接原因。

韓平禹認為,陳某某的主觀惡性不深,人身危險性較小,屬於情節較輕,他請求法院對陳某某判處3到10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一審判被告人無期

黔東南州中院認為,陳某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被害人與被告人妻子的不正當男女關係是引發本案的一個重要原因,被害人有明顯過錯,可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歸案後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被害人有明顯過錯的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屬於防衛過當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防衛過當的前提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的規定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的阻卻行為,本案不屬此情形,故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此外,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在親屬的協助下抓獲歸案,應當視為自首的辯護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對於辯護人提出本案屬於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義憤殺人,法院認為,

本案被害人的行為確已違背了道德倫理,但被告人陳某某在其權益受到侵犯後,不尋求公力救濟,採取極端的手段殺人,其動機非為社會正義,而屬報個人私仇。

陳某某的行為既有悖於法律,也有違於社會公序良俗,應受法律懲處。辯護人提出的義憤殺人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據此,依照《刑法》相關規定,黔東南州中院判決陳某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韓平禹說,對於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陳某某當庭表示判得太重,他不服此判決,並當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