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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變“贈與”,父親的遺產到底歸誰?

家事糾紛中,“繼承”一直是高頻爭議話題,尤其是多子女的家庭環境。當年邁的父親去世留下百萬遺產,五個子女料理完後事後才發現大部分錢都“給”了大哥:說好的只是大哥代為管理呢?驚愕之餘四弟妹將大哥與母親告上法庭,要求平均繼承父親留下的遺產。

“管理”變“贈與”,父親的遺產到底歸誰?

父親離世留下百萬遺產,竟全歸大哥?

年逾90的老劉原是一位知識分子,每月豐厚的退休金足以讓他和老伴過得寬裕又體面。為了不讓資產貶值,老劉開設了一個理財賬戶,並交給有理財經驗的小女婿代為打理。每期理財到賬後,小女婿都會及時向岳父通報收益,在徵求其意見後進行下一輪理財投資。

一年前,老劉忽然告知小女婿,讓他在最近一期的理財到賬後,把賬戶和密碼交給大兒子。不久後老劉溘然離世,沒有給老伴和子女們留下隻言片語。

操持完父親的後事後,五個子女一起開始清點父親名下的存款。不料在盤點中,大家驚愕的發現父親的四個銀行賬戶中,除了其中一個還有幾萬元結餘,其他幾個賬戶裡都只有零星幾元錢,而原本用來理財的賬戶,更是分釐不剩。

兄弟姐妹們大為不解。據他們瞭解,父親多年來的積蓄絕不只有這區區幾萬元。更何況,當初小女婿將理財賬戶交給大哥時,光理財結餘就有上百萬元,僅僅一年時間,這些錢都去哪了呢?

大家要求大哥就此給出合理解釋,大哥卻避而不答。而母親卻站出來表示自己和去世的老伴是將錢都給了大兒子。

“老爸只是把錢讓大哥保管,怎麼就成了給大哥?”與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小女兒最是不解。

“給他管就是送給他了!”母親態度堅決。

“媽,管是管,送是送,這倆怎麼會一樣呢?”小兒子提出了質疑。

“你爸說了,我們的錢都要給大哥,提前讓他管著,就是為了將來送給他。我們所有的財產都是給他的!”母親繼續堅持。

“媽,您那份您想送給大哥我們沒意見,可是老爸的那份,得聽老爸的呀。”大女兒也難以接受。

“我倆態度是一樣的,就是要給大哥。你爸比我還堅決呢!”母親依然不鬆口。

“管理”變“贈與”,父親的遺產到底歸誰?

手足相爭,“贈與”還是“代為管理”如何判定?

眼見相持不下,四子女無奈,將大哥和母親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一年前大哥接管父親賬戶時的餘額作為父母倆的共同財產,扣除合理開銷後的結餘,其中一半應作為父親的遺產,由母親和五個兄弟姐妹各得1/6份額。

庭審中,大哥辯稱,父母很早就向其表達過要將全部財產贈與自己,父親還在母親在場的情況下,要求妹夫將相關賬戶交給自己,此行為即應當解讀為作出了贈與的意思表示。此後,父親賬戶的轉賬、取現均由自己操作,款項結餘也自己保管。父親離世後,應其他兄弟姐妹要求,自己在五人共同組建的微信群裡通報過上述款項結餘情況。當時,考慮到大家剛剛喪父,情緒不佳,便稱這是父親要自己管的錢,實際在自己看來,這就是已經送給自己的錢。父母均已把所有資產贈與自己,不存在可供分割的遺產了。

對此,其他兄弟姐妹均表示不認可。一來父親生前從未表示過要把財產贈與給某個子女,僅僅是把代為保管、理財的人從小女婿變更為大兒子;二來父親去世後,大哥自己在微信群中通報了父親要他管理的資產金額,但核對賬目後,便改稱所有錢款都已經送給自己了,前後矛盾。因此,大哥辯稱的贈與是不成立的,大哥處掌管的來自於父親賬戶的錢款結餘,均應作為父母的共同財產,經析產確定遺產後依法分割。

法院裁判:欠缺贈與意思表示!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

,贈與的成立以贈與人明確的贈與意思為前提條件。本案中,大哥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父母已共同作出過贈與的意思表示。儘管母親認可將全部財產贈與大哥是夫妻倆的共同意思,但未能就夫妻兩人相互溝通意見以及對外作出贈與意思的過程加以描述或說明;亦無法解釋已屆耄耋之年的兩人將全部財產悉數贈與一個子女的合理動因;更沒有明確贈與的具體範圍或指向。因此,母親的表述只能證明其本人具有將財產贈與大哥的意思,但對老伴的贈與意思,缺乏必要的證明力。再結合大哥自己對所佔有的款項態度前後相悖,存在矛盾,不符合已經接受贈與的應然狀態。

最終

,法院沒有認定父親向大哥贈與過財產,而是將大哥處掌管的,來自於父親的財產結餘作為父母的共同財產,其中屬於父親的一半依照法定繼承,由母親與五子女均分;至於屬於母親的一半,以及母親從父親遺產繼承所得的份額,則按照母親當庭表明的贈與意思,歸由大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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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贈與,需要注意哪些?

為避免百年後子女間的遺產紛爭,很多老人會在生前便著手處理名下財產。有人選擇透過訂立遺囑,將財產分配的時間點放在百年以後;也有人選擇在生前就透過贈與的方式將相應財產處分完畢。不論是遺囑還是贈與,只要是基於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和合法目的作出的,均應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考慮到財產利益巨大,且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已經難以查證,法律對遺囑設定了相對嚴格的形式要件,對不滿足法定要件的,不能認定為合法有效的遺囑,進而依照法定繼承的規則處理被繼承人遺產。

而對於生前贈與,其在財產歸屬上的目的與遺囑相似,因此也需要對贈與人的真實意思加以查明。通常,法院會透過審查書面贈與合同的約定,書信、電子通訊往來的對話溝通記錄,或者他人可察覺、可推知、可確信的行為表現加以查證和認定。不論以何種形式作出,贈與人的贈與意思應當是客觀、真實的,而非他人臆測、推斷或強加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陳述不宜單獨作為認定贈與意思的依據;其他證據的佐證也需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標準方可。

法條連結

《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文丨民事審判庭 張瑩驊

編輯 | 麻藝璇

【來源: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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