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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訴離婚獲准 律師:不能因男方可能沒人管,就剝奪女方婚姻自由的權利

近日,江蘇南通如東縣法院審理的一起離婚案引發網友熱議。丈夫因一場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此後4年,妻子為治療丈夫、養家餬口身心俱疲,決定提起離婚訴訟,公婆也不忍兒媳繼續受苦,代替植物人兒子走上法庭,最終法院應予准許離婚。

丈夫成植物人妻子起訴離婚獲准 律師:不能因男方可能沒人管,就剝奪女方婚姻自由的權利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截圖

有網友認為,一方面夫妻間應該相互扶持、不離不棄,另一方面又面臨著具體的現實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來支援離婚,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間形成了衝突。

針對這一案件,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荊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夫妻確實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但是這個扶助不是永遠的、絕對的,甚至由此來限制另外一方人身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婚姻自由包括了離婚自由,不能因為男方可能沒人管,就剝奪女方婚姻自由的權利,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說在生活方面給予一定的積極幫助等,再來平衡各方的訴求和權利。”

【案例】

丈夫成植物人4年

身心俱疲的妻子起訴離婚

據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眾號訊息,2015年,曹雨和葉凡婚後生下一子。2018年7月,丈夫曹雨發生交通事故成了植物人,全家人為了曹雨的治療耗盡積蓄,又向親朋好友舉債度日。

獨自在外打工賺錢的葉凡身心俱疲,漸漸萌生了離婚的念頭。由於曹雨傷情嚴重,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法透過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葉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公婆表示不反對兒媳提出的離婚請求,但也不忍代替沒有意識的兒子表示同意,希望由法院依法判決。葉凡主動表示願意每月給付丈夫扶助費,並同意兒子由其爺爺奶奶照顧,自己承擔兒子的全部撫養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男方因交通事故致重傷,現一直處於植物生存狀態,夫妻之間無法交流,夫妻生活名存實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現原告起訴離婚,應予准許。

關於原告對被告的夫妻扶助問題及原、被告之子的撫養問題,原告與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即被告父母經過協商達成了協議,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准許。

【說法】

1。案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透過法院起訴才能辦理離婚

該案一經發布,引發熱議。這起離婚案件特殊性在於一方當事人為植物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那父母該如何代訴呢?

婚姻家事律師、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佳佳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首先,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要求雙方自願並且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就是一種自主的意思表示,植物人無法作出意思表示,更不可能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其次,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或離婚,都要審查是否自願,即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自願結婚/離婚,植物人在程式上也辦不到。

關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北京市律協婚姻家庭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荊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可以由他的監護人代為進行訴訟,“對方是原告的話,他的監護人代替他作為被告;如果他們想起訴的話,他的監護人可以代他作為原告來起訴被告離婚,但是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都得透過法院起訴才能辦理離婚。”

紅星新聞記者留意到,在江蘇南通如東縣法院公佈的這起案件文末,法官表示,《民法典》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本案系離婚糾紛,被告的配偶不能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故由被告的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被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法理與道德之間的衝突:如果結婚就要保障一方生老病死是一種道德綁架

此類離婚案件中,網友熱議的焦點還在於,一方面夫妻間應該相互扶持、不離不棄;另一方面又面臨著具體的現實困境,法院以感情破裂來支援離婚,這似乎在法理和道德之間形成了衝突。

劉佳佳不認為這之間存在衝突,她表示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但這僅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此同時,法律也保護個人離婚即解除婚姻關係的自由。“如果有人認為結了婚,就要保障另一方的生老病死,那就是一種道德綁架。”

張荊也認為,法律之所以會支援女方的離婚訴請,是基於婚姻制度當中確定的婚姻自由原則,“婚姻自由包括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不能因為對方生病,法院就判決駁回,限制女方,甚至剝奪女方婚姻自由的權利,所以女方提起離婚,她是有這方面自由權利的。”

由於女方提出離婚,可能會出現男方沒人管的局面,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呢?張荊強調,非常確定的一點是不能因為男方可能沒人管,就剝奪女方婚姻自由的權利,“任何情況下都是不可以的,除非在一些特殊的階段有禁訴的規定,比如說女方孕期、哺乳期,男方是沒有起訴的權利的,但是過了這個期間仍然是有的。”

張荊也表示,《民法典》規定了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對方不幸成了植物人,至少要對女方有一個要求,就是要對男方今後的生活做一個適當妥善的安排,就是說你不能對他置之不理、不顧,所以在該案中,女方也是在這方面做出了一些必要的安排。”

對於法律規定“以感情破裂”為標準用來支援離婚的理由,張荊坦言,這中間確實會存在法律與情感的衝突,“當一方沒有生活能力,也沒有行為能力,他的基本生存需要依賴伴侶的照顧和支援,在法律的規定當中,配偶一方確實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的義務,但是這個扶助不是永遠的、絕對的,甚至由此來限制另外一方的人身自由和離婚自由的。而是在做好妥善安排的前提下,比如說在生活方面給予一定的積極幫助等,再來平衡各方的訴求和權利。弱勢一方的權利固然需要得到保障,但絕不能因此成為剝奪強勢一方權利的藉口,所以法官在這中間需要尋求平衡。”

(紅星新聞記者 羅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