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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男子為送朋友就醫違反限行遭罰,狀告交通隊!判了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高健 通訊員 閆行冉

曹先生駕車送朋友就醫時,被認定限行違章,其認為違反限行規定是因幫助他人,不應受到處罰,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交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近日,海淀法院經審理,因證據不能證明存在危難情形,判決駁回了曹先生的訴請。

曹先生稱,因被幫助人王先生心臟感到不適,請求其幫忙送往醫院,自己立即驅車前往,後被探頭拍攝認定限行違章。曹先生透過手機APP申請消除處罰,認為其符合免除處罰的規定,並提供被幫助人王先生就醫證明,卻被交通大隊告知不足以證明。

對此,被告交通大隊代理人表示,根據記錄圖片認定曹先生駕駛汽車違反了限行規定,交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對曹先生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元的處罰,並製作了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曹先生與案外人王先生之間的微信對話內容,曹先生送朋友去醫院就醫不屬於救助危重病人的緊急情況。

經診斷,王先生患慢性糖尿病,其檢驗報告單中顯示的問診科別及診斷疾病不能證明其存在危難情形,因此曹先生的行為不屬於因救助危難造成的違法行為。

交通大隊在進行處罰的過程中,取得了違法事實照片,能夠證明曹先生於限行日限行時間駕駛尾號限行機動車在限行道路內行駛,實施了未按尾號限制通行的違法行為。交通大隊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對曹先生進行處罰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了曹先生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曹先生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資訊,有八種情形並經核實的,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予以消除,包括警車、消防救援車輛、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供報案記錄證明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違法行為;已經在現場被交通警察處理的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因交通訊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違法行為;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裝置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不能清晰、準確地反映機動車型別、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的;經比對交通技術監控裝置記錄的違法行為照片、道路交通違法資訊管理系統登記的機動車資訊,確認記錄的機動車號牌資訊錯誤的;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法官稱,上述消除處罰情形的規定,要求交管部門在遵循依法行政的大前提下,採用靈活、人性化的執法措施,充分顯示了交管執法領域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同時,機動車駕駛人、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提升機動車安全合規駕駛意識,合理解讀消除處罰規定,不應對“緊急避險”“救助危難”等特殊免責情形作過分擴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