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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一男子為獨自繼承父親遺產,竟欺騙奶奶寫下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記者 欒海明 通訊員 岑玉潔 黃健

濟南一男子為獨自繼承父親遺產,竟對奶奶隱瞞父親去世的訊息,欺騙奶奶寫下了放棄繼承權的宣告。近日,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槐蔭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葛老太中年喪偶,晚年喪子。2017年葛老太的獨子唐某意外離世,其名下有坐落於濟南某小區的房屋一套。唐某早年離婚後未再婚,其法定繼承人僅有母親葛老太和兒子小唐。小唐為獨自繼承父親遺產,心生一計,對葛老太隱瞞唐某去世的訊息,並編造父親犯罪被判刑,名下房產已被查封,需要拍賣房屋繳納罰金的謊言,欺騙葛老太寫下了放棄繼承權的宣告,載明:“我自願放棄兒子唐某名下所有財產繼承權。我思維清晰,表達自由。”後葛老太從他人處得知唐某去世的訊息,覺察出端倪,與小唐就涉案遺產分割問題產生爭議,遂訴至槐蔭法院,要求依法繼承涉案房產。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葛老太作出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是否合法有效?唐某的遺產如何分配?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坐落於濟南市某小區的房產所有權登記於唐某個人名下,其去世後,該處房產即成為唐某的遺產。因被繼承人唐某生前對此房產並未立有遺囑,亦未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故上述房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雖然葛老太曾於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書寫過自願放棄唐某名下所有財產繼承權的書面意見,但其出具上述意見時已逾80歲高齡,該意見系其在未被告知其子唐某已去世及出具此書面意見的真實用意,且系在受到其孫子欺騙的情況下作出,故上述書面意見並非其本人真實意思表示,不能作為認定葛老太已放棄繼承涉案房產的有效證據,法院不予採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葛老太、小唐對涉案房產的應繼承份額均為1/2。鑑於小唐在其父去世後代唐某償還了房屋貸款本息3萬餘元,且截至2021年5月,唐某尚欠銀行房貸25萬餘元未還,加之葛老太並不主張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故涉案房產以判歸小唐所有為宜;但其應按評估的房產市場價值扣除小唐代償的房屋貸款本息及尚未歸還的房屋貸款後,給予葛老太相應的貨幣補償。尚未歸還的涉案房屋貸款,則應由小唐償還。槐蔭法院依據上述意見依法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且在主審法官的教育下,小唐自覺履行了生效判決所確定的義務,已將應支付的涉案房屋貨幣補償費等涉案款項透過法院過付給葛老太,該案依法保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法官提醒,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但放棄繼承權有效首先必須是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有采取欺騙、威脅或脅迫等強制手段,讓繼承人違背真實意願而作出的放棄繼承表示,則是無效的。本案涉及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應當充分考慮老年人訴訟能力偏弱等特點。本案中,葛老太已年逾八十,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其身體患病、認識判斷能力下降,在處置遺產繼承的重大權益時,不僅無其他親屬或專業人士在場告知不利後果,還遭受親孫子的欺騙,其寫下宣告書的目的是為了配合“房屋拍賣、繳納罰金,為兒子爭取減刑”,並非放棄遺產繼承。且該份宣告書的簽寫違背公序良俗,葛老太經歷晚年喪子之痛,失去重要養老依靠,孫子欺騙奶奶放棄繼承,該行為無疑損害了葛老太作為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違善良風俗,辦理此類案件時,應注重調解、教育,充分考慮老年人的利益,實質化解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