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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擬規定:網路演出直播應採取延時直播

中新經緯9月26日電 “文旅之聲”微訊號26日訊息,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最佳化演出市場營商環境,規範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文旅部起草《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以下情形屬於提供網路演出劇(節)目:將境外舉辦的舞臺演出活動透過網路直播的;將錄製的舞臺演出活動以音影片形式透過網際網路提供的;提供專門為網際網路傳播製作的無現場觀眾舞臺演出活動或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透過個人直播間提供舞臺演出活動的。

從事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路演出劇(節)目”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徵求意見稿要求,提供進口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向使用者提供。提供國產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進口網路演出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包含境外演員,或舉辦地、錄製地在境外,或虛擬演員、虛擬舞臺演出活動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或境外人員的網路演出劇(節)目。

網路演出劇(節)目內容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不得含有《網際網路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內容。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定獨立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內容稽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演出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使用者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

採用直播方式提供網路演出劇(節)目,應當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並安排專人對網路演出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第一時間阻斷並及時處置。

此外,徵求意見稿鼓勵和支援網路演出劇(節)目經營單位提供內容優質、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路演出劇(節)目;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利用網際網路為公眾提供演出活動,創作、經營數字化演出產品;專業舞臺藝術機構參與網路演出劇(節)目製作,推動演出新業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