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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腳踏車續航不足,商家卻說因為我太胖?

電動腳踏車續航不足,商家卻說因為我太胖?

近些年來,電動腳踏車憑藉其超高性價比、便捷環保等優勢,成為許多消費者短途通勤的首選。然而成都一男子購買的電動腳踏車,續航里程卻僅為商家承諾的一半,商家不承認是質量問題,不予退貨,男子一氣之下以電動腳踏車存在質量問題為由將商家告上法院。

近日,成都彭州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產品責任糾紛案,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商家歸還消費者所支付的購買費用及電瓶車折價後的費用共計2580元。

續航不足商家卻說“因為你太胖”

2020年5月7日,朱某在成都市武侯區某鋰電車行看中了一輛單價2580元的某牌電動腳踏車,店主文某承諾該車能夠續航80公里。朱某以舊車折抵價款300元后,現金支付2280元購得此車。

然而在使用過程中,朱某發現該車的續航行駛里程只能達到48公里,與文某承諾的80公里相去甚遠,便至車行要求檢測。心虛的文某承認車輛電池有問題,為朱某陸續更換了電池、電動車控制器、電機等,但車輛續航能力問題仍未得到有效解決。

朱某遂要求退車,文某卻說“車子沒有質量問題,續航能力不夠是因為你太胖了!”氣不過的朱某便向相關部門舉報,卻發現文某並無相關經營資格,屬於違法經營,遂訴至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法院審理電動車質量存明顯缺陷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一方面文某無相關經營資質,所出售電動腳踏車未取得國家3C認證,不符合最新國標規定,另一方面電動腳踏車合格證上載明的生產廠家、蓋章的生產廠家與使用說明書上的生產廠家及電池配送廠家竟系四家不同的企業,車輛產出源頭複雜,質量存在明顯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認定該車輛不符合《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的技術要求,具有產品缺陷,無法正常上路行駛,屬於禁止銷售的範圍,造成朱某購買產品的貨款損失。對於朱某要求退還貨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

至於商家是否構成欺詐的問題,法院認為案涉產品雖然實際續航里程數與商家承諾的續航里程數不一致,但認定該行為是否構成欺詐還需結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欺詐的規定、相關民法原理以及案件事實等因素進行綜合判定。

法院認為,文某在銷售案涉電動腳踏車時承諾的續航里程數符合大多數普通電動腳踏車的正常里程數,並未以誇大續航能力為賣點誘導朱某購買該款電動車。現實中朱某使用情況未能達到承諾的里程數,屬於產品質量問題,文某承諾續航里程數的行為並非虛假的意思表示,主觀上也沒有隱瞞的故意,並不構成欺詐行為。故朱某要求文某三倍賠償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採納。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