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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玻璃掉落砸壞車業主物業誰來賠法官:高空墜物情節嚴重或承擔刑事責任

高空玻璃掉落砸壞車業主物業誰來賠法官:高空墜物情節嚴重或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車輛停於路邊停車位內,出現被盜、被損的情況,是否可以獲得賠償?賠償的責任主體究竟是誰呢?近日,蒙自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墜物導致車輛受損引發的糾紛案。

案情

樓上玻璃脫落砸中路邊車

7月21日,錢某將自己名下的一輛小型汽車停於蒙自市昭忠路某路段路邊停車位內,路邊某小區13樓住戶的窗戶玻璃碎裂脫落,砸中該車,造成汽車前擋風玻璃受損。

錢某維修車輛共花費3800元,對於該筆費用由誰承擔問題,多方協商未果,錢某遂將某小區13樓業主楊某及某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車輛維修費、汽車租賃費共計5560元。

判決

業主承擔全部責任

被告楊某認為,自己家中玻璃於7月9日出現碎裂,其及時聯絡物業工作人員前來檢視,並提出在樓下設定路障、警示牌等提醒過往行人及車輛注意高空墜物的建議。玻璃碎裂當日19時許,其已聯絡玻璃商家上門測量定製玻璃,並支付訂金350元。

7月21日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停放的車位是小區公共停車位,屬小區物業管理範圍,但直到事故發生,物業工作人員都未對危險區域進行防護管制,任由車主在不知危險的情況下,把車輛停放在可能出現危險的車位上。

物業工作人員的不負責行為是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物業公司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物業公司認為,該公司工作人員曾透過設定路障、業主群內通知等形式,多次催促業主更換玻璃,其已盡到必要的警示、管理作用。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楊某發現自家玻璃破碎後,確實在第一時間向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報告並定製了玻璃,但在玻璃未被更換前,僅用膠帶紙固定破碎玻璃,未採取其他安全有效措施以防破碎玻璃從高空墜落。

由於受損玻璃在被告楊某家中,不在公共區域,被告物業公司在接到報告後,已經安排工作人員到現場檢視,並在樓下相應人行道上設定了路障,提醒過往行人注意安全,同時多次聯絡被告楊某更換受損玻璃,履行了職責,並盡到安全注意防範提醒義務。

此外,案涉玻璃墜落非因被告物業公司行為所致,其並非侵權行為人,故物業公司對本次車輛受損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由被告楊某賠償原告錢某維修車輛的費用。

釋法

高空墜物致人傷亡或擔刑責

法官表示,實際上,近年來因高空拋物、墜物而導致砸傷人或車輛的事件屢見不鮮,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有效遏制高空拋物、墜物行為,2021年3月1日,高空拋物罪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築物或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

對於高空墜物的民事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為充分發揮司法審判的懲罰、規範、預防功能,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該意見第七條規定,過失導致物品從高空墜落,致人死亡、重傷,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的,依照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

本報記者 馮巖

【來源: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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