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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郵局協管員受前同事指使“走包”牟利三人因構成走私紛紛獲罪

兩名郵局海關協管員受前同事指使,透過私自放行海外包裹或將應繳稅郵包按最低徵稅額徵稅的方式偷逃應繳稅額20餘萬元。近日,北京四中院審結此案,三被告人因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被判處刑罰。

兩郵局協管員受前同事指使“走包”牟利三人因構成走私紛紛獲罪

案情回顧

兩郵局協管員受前同事指使“走包”牟利三人因構成走私紛紛獲罪

被告人呂某、陳某與趙某三人曾是某人力資源公司派遣至郵局在海關從事進境包裹協管工作的同事。呂某早陳某、趙某幾年入職,在陳某、趙某二人入職後,呂某作為師傅曾就如何查驗包裹、影片監控、區域巡查、搬運包裹等協管工作帶教過二人,不過呂某傳授的除了正經知識,還有“走包”的灰色手段。

按照法律規定,進境郵件包裹應依法納稅,而“走包”則是指私自放行包裹逃稅牟利。呂某早在陳、趙二人入職前就已經利用工作之便,夥同郵局工作人員走私包裹為自己牟利。呂某離職前,又安排剛入職的陳某、趙某加入自己的“小團伙”,成為了呂某離職後繼續接替他在協管員崗位“走包”的人,呂某自己則作為團伙的領導者、組織者負責聯絡需要“走包”的客戶,併為走私參與人分配好處費。

2020年11月,陳某、趙某在郵局海關工作現場被偵查人員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2月,呂某主動到偵查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部分走私的貨物已被起獲並扣押。

審理裁判

兩郵局協管員受前同事指使“走包”牟利三人因構成走私紛紛獲罪

▲部分扣押的涉案走私物品清單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數月間,呂某指使陳某、趙某為楊某(另案處理)在海關監管現場多次私自放行楊某從國外郵寄入境的皮包、手錶等應稅物品,或透過他人以最低徵稅額徵稅後放行應稅目標郵包。經海關計核,部分貨物偷逃應繳稅款共計人民幣241745。75元,其中陳某、趙某參與偷逃應繳稅額共計人民幣206898。37元。呂某從中獲利約人民幣30萬元,陳某從中獲利約人民幣10萬餘元,趙某從中獲利約人民幣10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呂某、陳某、趙某主動退賠違法所得、補繳稅款並預繳罰金。

兩郵局協管員受前同事指使“走包”牟利三人因構成走私紛紛獲罪

法院認為,被告人呂某、陳某、趙某在貨物進口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其中,呂某負責與客戶聯絡、接收郵包資訊、收取好處費,指使陳某、趙某在郵局海關查驗現場違規放行目標郵包,事後為相關參與人分配好處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陳某、趙某受呂某指使,在郵局海關現場私自放行應稅郵包並非法獲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最終,四中院根據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呂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陳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趙某拘役六個月、緩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五萬元至十二萬元不等。

法律提示

目前,我國對於郵寄進境的個人自用物品在規定數額以內予以免稅,而超過規定數額的均應依法納稅。凡是以隱匿、偽裝、瞞報、低報、行李夾藏或串通相關人員私自放行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郵寄、運輸、攜帶應當依法納稅的物品進出境的,均屬於走私行為。而在走私普通貨物犯罪中,以代購為名走私皮包、手錶、珠寶、鞋子、服飾等奢侈品牌商品的現象則更為突出。由於代購的商品已明顯超出個人自用的合理數量範圍,且以營利為目的,一旦偷逃應繳稅額超過十萬元,或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將難逃刑責。

【來源:西安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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