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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上海立法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汙水

新華社上海12月21日電(記者郭敬丹)《上海市船舶汙染防治條例》21日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表決透過,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船舶汙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籌協調、綜合治理、創新驅動的原則,加強源頭控制和系統整治,推進綠色航運發展。為強化船舶汙染防治的主體責任,條例明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船長在防治船舶汙染水域環境方面依法具有獨立決定權,並負有最終責任。

為形成管理閉環,條例明確,接收單位接收船舶水汙染物應當出具接收單證,內河船舶靠港應當出示單證,港口經營人應當檢視單證並記錄相關情況;內河船舶拒不出示單證或作出說明的,港口經營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報告船舶汙染防治主管部門,並可以暫停裝卸作業。

為加大汙染防治力度,條例禁止以船體外板為液貨艙周界的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在上海長江干流、黃浦江和其他內河通航水域停泊、作業;禁止船舶向黃浦江、蘇州河排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禁止向其他內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汙水;明確透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對內河船舶產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汙水、含油汙水進行接收、轉運和處置。

條例是服務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提高上海船舶汙染防治水平的重要舉措,作為長三角蘇皖滬兩省一市協同專案,也是推進長三角區域船舶汙染聯防聯治、推動長三角地區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的有力抓手。

條例設長江三角洲區域合作專章,明確船舶汙染防治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有關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共享船舶汙染監測預警、船舶汙染物跨區域接收轉運處置、船舶汙染事故處置、船舶汙染防治信用等資訊,建立執法聯勤聯動、應急協作和信用聯合懲戒等機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