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簽了“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還能反悔嗎?

現代社會中,婚姻自由已經是大家的共識,結婚自由離婚也自由,尤其是一些年輕人,為了儘快離婚,會讓渡自己的財產權利,自願簽下“淨身出戶”的離婚協議。

然而,一旦辦完離婚手續,迫於現任配偶的壓力或是經濟困難,簽下“淨身出戶”的一方會反悔且拒不履行離婚協議,這種反悔有效嗎?因為“淨身出戶”造成生活困難的可以申請撤銷協議嗎?

“淨身出戶”協議與“忠誠協議”效力是否一樣?一起看看房山法院的解讀。

“淨身出戶”離婚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嗎?

有效。夫妻雙方簽訂“淨身出戶”離婚協議的行為本質上是行為人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考量“淨身出戶”離婚協議的效力,應從夫妻雙方在簽訂時的行為能力、是否為真實意願、有無其他違法、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考慮。

夫妻雙方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具有簽署“淨身出戶”離婚協議的主體條件,自願而簽字認可協議內容,協議內容不違反限制性規定,當為有效。

“淨身出戶”一方經濟困難,可以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嗎?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淨身出戶”離婚協議本質上是合同,符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即為有效。在“淨身出戶”離婚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時即為有效法律行為。

“淨身出戶”一方如果提交證據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要求撤銷離婚協議,經濟困難不屬於法定撤銷事由,屬於“淨身出戶”一方在簽訂“淨身出戶”離婚協議時明知並自願承受的法律後果,不可以要求撤銷離婚協議。

當然,實踐中有一方因“淨身出戶”而經濟困難,獲得全部財產方自願放棄部分財產權益歸“淨身出戶”一方的,屬於民事主體對自己權益的處分,法院不作干涉。

“淨身出戶”一方主張被脅迫,“淨身出戶”離婚協議可以被撤銷嗎?

主張“淨身出戶”協議是被迫簽署的,需要考察案件是否成立法律規定的脅迫事由。

民法典規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受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屬於可撤銷行為,但是需要嚴格舉證。

如果“淨身出戶”一方能夠舉證證明自己在簽訂“淨身出戶”協議時確屬被脅迫,則可向法院申請撤銷;但是,如果不能舉證證明,或者是雖有非自願因素,但是為了達到快速離婚目的,在“淨身出戶”離婚協議上簽字認可的,均不屬於脅迫情形,則協議有效。

“淨身出戶”離婚協議與為離婚達成的“婚內淨身出戶財產協議”“忠誠協議”效力是一樣的嗎?

“淨身出戶”離婚協議是指以離婚為目的,在離婚前或離婚登記時簽訂的協議,同時已經根據該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成功。

為離婚達成的“婚內淨身出戶財產協議”,屬於附離婚條件的法律行為,一旦依據該協議離婚成功,則轉化為“淨身出戶”離婚協議;如果未能登記離婚也未在法院調解離婚,同時另一方反悔的,離婚不成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相關規定對財產重新處理。

也就是說,“淨身出戶”離婚協議是一種條件已經成就的事後、確定性法律行為,而為離婚達成的“婚內淨身出戶財產協議”是需要視離婚條件是否成就而決定該協議是否生效的不確定法律行為。

“淨身出戶”離婚協議在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後,屬於有效法律行為,當事人在簽訂“淨身出戶”離婚協議後離婚成功的,除非有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不被撤銷,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民法典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因此,為離婚達成的“婚內淨身出戶財產協議”或一般財產處理協議屬於附條件法律行為,如果後續協議離婚未成,則意味著該協議未生效,在一方反悔的情形下,人民法院需依相關法律規定重新對雙方的財產作出處理。

“忠誠協議”在實踐中爭議較大,傾向性觀點認為法律規定的忠誠義務是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夫妻雙方訂立的“忠誠協議”不能理解為確立民事法律義務的協議,不應被民事法律所規制。

且實踐中“忠誠協議”關於財產約定的內容或約定的賠償數額對一方顯著不公平,且協議內容可能侵害了該方被法律賦予的人身權益(如子女的撫養權、探望權)等,在司法實踐中對這類“忠誠協議”一般持否定態度。

但是,如果認定“忠誠協議”中違反忠誠義務的情形存在,則無過錯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

(北京房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