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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換臉”軟體涉侵犯肖像權 APP開發者被判賠償

“AI換臉”軟體涉侵犯肖像權 APP開發者被判賠償

涉案“AI換臉”App宣傳介面。杭州網際網路法院 供圖

中新網杭州12月9日電(郭其鈺)當前,“AI換臉”軟體正走紅網路,只需提供一張照片,經深度合成演算法處理,就能秒變影片主人公,但“換臉”也伴隨著法律風險和侵權糾紛。記者9日從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獲悉,該院審理了一起“AI換臉”App利用深度合成演算法侵害他人肖像權案件,判決App開發者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5000元。

原告樓某某系國內古風漢服模特,經常釋出古風漢服的照片和影片。今年3月,其在某短影片平臺釋出一段帶有清晰面部古風妝容的短影片,並著漢服出鏡,影片包括多段造型形象片段。

被告上海某公司是一款“AI換臉”App的運營主體,該App宣傳“僅需一張照片,立即變成影片主角”“只需一張自拍,馬上改頭換面”。使用者支付68元至198元不等的會員費,即可使用全部“換臉”影片模板。

樓某某發現,該APP中就有其古風造型影片模板。使用者上傳個人照片後,除五官發生實質性變化外,其餘內容都與原影片保持一致。軟體生成的影片還可被儲存並分享到其他平臺。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樓某某對案涉要素模板影片及替換後影片中所載對應形象的人物肖像均享有肖像權。被告公司未經樓某某同意,透過技術手段提取涉案肖像影片,並擅自上傳至其運營的App中供使用者選擇使用,該行為本身已侵害樓某某肖像權。

同時,涉案影片模板已被使用者多次使用和收藏,可以認定被告公司利用深度合成技術將其他使用者提供的人臉替換至涉案影片中,可供使用者下載儲存、釋出共享等不當使用。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公司構成對樓某某肖像權的侵害。

該案承辦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確將“不得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作為侵害肖像權的一種典型形態予以規制。技術中立並不意味著價值中立,特別是開發者、應用者的價值中立,更不等於深度合成的參與者不應受到法律的規制、道德倫理的約束。

據悉,該案審結後,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向相關主體發出司法建議,明確相關主體在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中,需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則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