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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泰寧:失信人任性拒執男子觸法獲刑

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福建泰寧一男子因此觸犯了法律,構成了拒執罪,最終用刑期為自己的任性“買單”,他對自己的拒執行為後悔不已。11月28日,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拒執罪案件,以被告人李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

2018年9月21日,李某因無力償還某公司的61757元貨款被起訴,法院判決生效後,李某仍未支付。之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向李某送達執行通知書,隨後透過網路查控平臺扣劃李某銀行存款24931元。

2021年6月至今,李某在浙江省蒼南縣務工,每月均有穩定收入來源,合計收入10萬,其名下有還有一輛小汽車。2019年5月至今年4月,該院多次聯絡李某履行義務,但李某仍拒絕履行。2022年10月2日,公安機關對該案立案偵查,之後李某向該院交款36826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發後,李某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並償還全部欠款。據此,綜合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_執行時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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