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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家的兒女》中錄音遺囑真有效嗎?公證處:有瑕疵

近日,電視劇《喬家的兒女》正在熱播,該劇以南京城為背景講述了喬家五個子女,從 1977 年到 2008 年間跌跌撞撞又熱熱鬧鬧的人生歷程。因劇情接地氣,充滿生活氣息,引發網友熱議。劇中有個關於錄音遺囑的糾紛,這樣的遺囑真的有效嗎?9 月 8 日,現代快報記者採訪到南京公證處的公證員。

《喬家的兒女》中錄音遺囑真有效嗎?公證處:有瑕疵

△喬三麗

養母立下錄音遺囑,去世後家中起糾紛

根據劇中情節,王一丁母親陳桂蘭在臨終前對親生兒子王一寧徹底失望,於是通過錄音的形式將自己的兩萬元存款和位於水西門的房產留給養子王一丁和喬三麗。而在陳桂蘭去世後,王一丁將錄音播放給弟弟王一寧,王一寧則當場質疑這個錄音遺囑因沒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而沒有法律效力,雙方因此要走法律程式解決母親遺產問題。

《喬家的兒女》中錄音遺囑真有效嗎?公證處:有瑕疵

公證員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 , 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錄音遺囑指的是以錄音機、錄音筆、錄音帶等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遺囑,這種遺囑只是記錄遺囑人的聲音。根據劇情的設定,該錄音遺囑確實存在諸多瑕疵。

錄遺囑前要注意這些問題

如果王一丁和喬三麗想取得母親陳桂蘭的遺產,在錄遺囑前應該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公證員表示,錄音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之一就是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不僅要求見證人須具備相應的見證能力且與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無利害關係,還要求見證人到場參加錄音遺囑製作的全過程。在劇中播放的錄音遺囑中並未出現見證人的聲音,無法證明陳桂蘭的錄音遺囑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如何判斷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員表示,首先,立遺囑人在病重期間作為遺囑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直接影響錄音遺囑的效力,立遺囑人的頭腦是否清楚,是否能正確敘述遺囑的全部內容,這些是影響錄音遺囑生效的關鍵所在。其次,立遺囑人處分財產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他人脅迫、欺詐、欺騙、誘惑、乘人之危的情況。最後,錄音遺囑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否違背公序良俗。錄音遺囑有效不僅要求立遺囑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內容自願,也要求所立遺囑的形式和程式符合法律的規範。

該劇中,陳桂蘭立遺囑時已然病危,可能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備立遺囑的主體資格。此外,錄音遺囑是由作為繼承人的王一丁夫婦保管的,記載錄音遺囑的錄音帶未密封儲存,也無見證人到場並檢驗密封的完好性,而是由王一丁夫婦直接播放,這已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中關於遺囑形式的規定,不能認定為有效的錄音遺囑。

公證員提醒:錄音遺囑中這些不能缺

‘’ 其實,這部劇中的主角們忽略了一個影響錄音遺囑效力的重要因素。‘’ 公證員表示,陳桂蘭錄音的遺囑內容不全。陳桂蘭不僅應該詳述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並說明錄音的具體時間,還應詳述本人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表明所錄內容為遺囑,並詳述本人的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以及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房產的詳細地址、面積、產權證號;銀行卡的卡號等),甚至遺囑所處分的財產是否屬於陳桂蘭個人所有等等。因此,即使陳桂蘭表達了遺囑的主要內容,但因為缺失了遺囑的部分內容,還是可能導致王一丁夫婦未必能得到全部財產。

公證員提醒,在《民法典》實施之前,我國的《繼承法》中就已經明確規定了錄音遺囑為法定的五種有效的遺囑形式之一,《民法典》在保留錄音遺囑的同時,將錄音遺囑修改為錄音錄影遺囑,但受制於技術手段和法律知識的不足,實踐中還是出現了許多 ‘’ 私下 ‘’ 訂立的錄音遺囑被法院判定無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