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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保值儲蓄”的法律效力

存單作為銀行的重要空白憑證,是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一份債權、債務合同,一旦簽訂,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為規範這一行為,銀行在空白憑證管理上,有著嚴格的要求,不能丟、不能隨意使用,對不適合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要按照嚴格程式銷燬處理,一旦使用,就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這是法律賦予的責任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跨越這道底線。

錯用“過時存單”,銀行被訴至法院

案例一:8年前,黃先生把攢的1。5萬元存入當地某銀行,存單上註明是整存整取業務,期限一年時間,年利率3。3%,到期利息為495元。存單到期以後,黃先生沒有取款,也沒有辦理轉存,直到8年後,黃先生去取款時,銀行職員告訴他,利息是865。12元,其中一年定期的利息是495元,剩下的7年按照活期存款計算,利息是370。12元,一共是865。12元。隨即黃先生指著存單上取款時列印上去的“保值補貼”一欄後面的865。12元,對這張標書著“保值儲蓄”的存單,提出自己不同的看法,要求按“保值補貼”補足利息。銀行解釋說,當年給他辦理存款時,用的是過時格式的存單,上面的保值貼補一欄是作廢的,取款給他列印存單時,表格上的資料發生了錯位,把865。12元的利息打在了“保值補貼”欄的裡面,不能算。對此黃先生不服,訴至法院,要求銀行應該按照3。3%的利率,賠償他8年的利息4526。22元,並且賠償他來回奔波產生的車費、伙食費、住宿費、列印費、誤工費等。最後法院根據相關規定駁回黃先生的訴訟,但其負面輿論直接影響到銀行的信譽。

對於上述“保值補貼”這項業務,人民銀行已於1996年宣佈停止,也就標誌著從20世紀末到21世紀已過的年份裡,沒有再辦理過“保值儲蓄”存款,很顯然這筆存款是用了過時的存單,碰巧,利息金額又錯誤打到了“保值補貼”欄上,難免讓客戶誤解。

案例二:1996年2月,鍾女士在某銀行辦理2000元的保值儲蓄,約定年利率12。24%,時限15年(每5年,銀行代辦轉存,儲戶保證15年內不提前支取)。15年後,鍾女士如約而至,扣除利息稅後,銀行需支付她9700。45元,可是銀行只願意給3500多元。最後雙方鬧到了法院,不管是一審、二審,法庭均判鍾女士勝訴,理由為“本案關於合同效力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存期15年,利率始終為12。24%”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支援鍾女士請求。

法律界人士認為,儲蓄存款合同法律關係不因超過人民銀行規定期限而無效,即便法院認定無效,過錯也在銀行,銀行需對儲戶賠償。而且中國人民銀行的通知性檔案應當屬於政策範疇,不能等同於法律規定。

使用過時“保值儲蓄”存單的風險提示

無論“案例一”還是“案例二”,都說明了一個問題,那就是一些銀行工作人員法律意識不強,合規意識淡薄。

一方面,對於銀行與存款人的合同關係,是透過存款單的方式來完成,銀行提供給客戶的存款單,就是簽訂了一份債權債務合同,合同的訂立,一切將按照合同約定操作,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就拿上述案例來說,使用停辦的保值儲蓄存單,會給客戶一個“保值儲蓄”的錯覺,不履行合同義務,難免被認為有誤導消費者之嫌。銀行一旦向客戶出示存單,就等於簽訂存款合同,就應履行承諾,按照合同約定兌現,不能出爾反爾,不然會喪失自己的信譽。即使在1996年保值儲蓄被人民銀行叫停,但其行為是金融行業行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張新寶認為,央行的叫停通知最多算部門規章,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規,因此不屬於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不能據此認定合同無效。證明銀行開出的保值儲蓄存單是有效的,應該承擔起自己錯誤的責任,而不是一味逃避,逃避只會丟失自己的信用。

另一方面,對於重要空白憑證的管理、使用、銷燬等,有著嚴格的規定,對於過時的存單都會及時封存,停止使用,並按照管理要求銷燬,有著一套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約束。對於讓已過時的存單發放至櫃檯使用,就是銀行內部管理方面的問題,是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的重大漏洞,這樣的錯誤銀行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提高業務操作風險防範意識的建議

上述案例出現的問題,在於個別銀行工作人員沒有按照相關內控制度嚴格要求執行業務操作。為此,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中,需要提高員工合規意識,有效避免類似問題的發生,嚴格規範業務操作。

強化學習培訓,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商業銀行總行或者分支機構,要定期不定期舉辦員工相關金融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學習培訓班,讓全體員工做到知法、懂法、操作依法合規。正確認識到存款單、貸款憑證、銀行匯票等重要空白憑證的合同效力,從而避免不當行為的發生。各商業銀行總行或者分支機構(以縣級為單位)要組建自己的專業法律團隊,在做好員工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的同時,要做好本機構法律、法規相關方面的服務工作,避免對法律、法規瞭解不透徹、不完善,導致不但賠了錢,還丟了信譽。

強化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商業銀行要根據上級行有關重要空白憑證管理的指導精神,制定出符合自身實際的重要空白憑證管理辦法,嚴格重要空白憑證的領用、銷號、銷燬制度,細化流程,對於已停辦業務相對應的重要空白憑證應封存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審批後,該銷燬的一定要銷燬,絕不可流通使用。

強化責任意識,積極承擔相應責任。由於銀行操作失誤出現問題,要及時與客戶溝通協調,依法、合規給客戶解釋清楚,徵得客戶的理解和諒解,該銀行承擔的責任,一定要承擔起責任,不要推諉扯皮,避免矛盾升級,否則銀行將是最大的輸家。但對於客戶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銀行也要依法維權,防止有些人藉機鬧事,敗壞銀行的信譽。

強化合規意識,確保操作規範。業務操作一定要依法合規,新的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後,所操作業務使用的憑證要及時更新到位,確保與法律、法規相匹配,做到規範化使用;在內部管理方面,也要從嚴依法制定配套的內部控制制度,並要在嚴格落實上下功夫,把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從嚴落實到位,確保消費者權益不受損害,從而維護銀行的信譽。

(作者單位:山東鉅野農商銀行)

本文源自中國銀行保險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