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買房交了定金與中介費,房子卻另售他人,中介費能要回來嗎?

為了讓買房之路

順利且有保障

越來越多的人在買房時

找中介公司提供居間服務

可沒想到啊沒想到

就因中介未盡到審慎義務

到手的房子就這樣“飛”了

付了定金的房屋被另售他人

福建廈門的王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掛牌出售的房屋,經中介居間磋商,王先生最終決定買下這套房子。

然而,前來簽約的並非是房屋產權人大金,而是他的弟弟小金。出於對中介公司的信任,王先生與小金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支付了10萬元定金和3萬元中介費。

但隨後,王先生催促對方辦理房產轉移手續時,卻遭到了拒絕。大金否認曾委託小金出售房屋,聲稱自己沒有向中介公司提供委託書,並已將上述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買房交了定金與中介費,房子卻另售他人,中介費能要回來嗎?

王先生則表示,籤合同時,他就反覆向中介確認過合同效力,中介再三保證大金委託了小金出售房屋,合同也明確規定了中介應保證該房產權屬清晰等義務。所以,他才和小金簽了合同,還將自己原有的房屋出售,以準備支付大金房屋的房款。

王先生認為自己為了買這套房子損失巨大,於是,以中介公司作為專業的房屋中介機構,理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將中介公司起訴至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中介費。

被告中介公司辯稱,訟爭居間服務協議是買賣雙方簽訂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這份合同合法有效,應依約履行。公司在服務過程中,並沒有隱瞞重要事實,已經履行了居間義務,不應該讓其退還居間費。

法院:中介公司退還3萬元中介費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中介公司作為專業房地產中介,應注重審查核實與買賣雙方身份、房屋權屬、委託代理等材料的真實性,並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被告中介公司在明知小金並非訟爭房屋產權人情況下,僅憑小金自稱有代理權就認為其有權出售訟爭房屋,並居間介紹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未盡到作為專業房地產中介應有的審慎義務。

因此,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中介公司返還3萬元中介費的訴求,具有法律和事實依據,應予以支援。

法官:中介機構應盡到審慎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而言,中介機構應如實報告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包括:

房屋真實的產權情況

包括房屋的所有權人,房屋是否屬於違法建築、小產權房、保障性住房、農村自建房等特殊房源,建議避免交易上述特殊房產,購買具有合法權證的商品房。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查封、居住權等權利負擔或者權利瑕疵等。

房屋真實的使用現狀

包括是否存在承租人、具體租賃合同內容,以及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房屋現有裝修情況,使用上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否存在“凶宅”等特殊情況等;房屋落戶情況,學區房交易還包括學位佔用情況等。

實際簽約人的資格情況

包括稽核簽訂合同時,實際簽約人是否為房屋的全體共有權人,產權人夫妻雙方是否均已到場簽約;如由代理人代為簽約的,稽核是否具備合法的委託代理許可權。應以合法的產權登記證明、結婚證、繼承手續、委託授權書作為審查依據。

當前房地產調控政策

包括當前當地關於限售、限購、限貸等房地產調控政策,售房人是否屬於限售物件,購房人是否具備購房資格及貸款資格,以及訟爭交易的真實契稅等。

(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