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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衢州:透過“共享法庭”成功調解消費合同糾紛

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

(記者

施本允

)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消保委直屬分會透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共享法庭”,僅用30分鐘就成功調解一起消費合同糾紛,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5200元。

記者瞭解到,衢江區消保委直屬分會近日接到消費者王某投訴,反映9月10日其在衢江區沈家信安大道一家居店預定了餐桌、餐桌椅、沙發等傢俱,現場就支付了全款15200元,商家答應45天內發貨。然而兩個多月過去了,王某聯絡商家,商家要其再等待45天,王某對此不認可,向直屬分會投訴,希望讓店家退貨退款。

接到投訴後,直屬分會工作人員第一時間前往信安大道該家居店進行現場核查。商家對投訴人已經全款支付15200元貨款沒有異議,但對投訴人稱商家未按照規定時間進行交貨有異議。商家表示跟投訴人已經透過微信確認了交貨時間,對於投訴人提出的退貨退款要求表示拒絕,工作人員透過電話與雙方溝通未果。之後直屬分會又召集雙方進行現場調解,雙方就交貨時間各持己見,投訴人認為是付款後45天內交貨,商家則認為已透過微信告知投訴人需提前45天通知店家發貨。由於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直屬分會遂將案件提交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共享法庭”處理。

調解員與聯絡法官溝通,梳理糾紛事實,商討解決路徑,決定由“共享法庭”再次組織現場調解。“共享法庭”的聯絡法官和直屬分會工作人員根據《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該起糾紛進行分析,指出本案投訴人王某出示的“訂貨合約”單上,被訴商家在“交貨日期”中填寫了10月13日,而事後雙方在微信聊天裡被訴商家告知投訴人王某“提前45天通知商家發貨”。這是雙方分歧和爭議的焦點。如果透過法院訴訟途徑解決,雙方都面臨一定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同時“訂貨合約”單上還將15200元的貨款填寫在“已收定金”之中。本著互諒互讓,息訴解紛原則,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商家同意3天內將15200元全額退給消費者王某。

【來源:中國消費網_消協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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