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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佔道經營引發互毆被害人骨折 被告人獲刑10個月

車輛佔道經營引發互毆被害人骨折 被告人獲刑10個月

大皖新聞訊 2022年5月2日15時許,在五河縣城關鎮彩虹大道某小區北門,五河縣城管局工作人員錢某與被告人丁某某因車輛佔道經營發生口角,後引發互毆行為,在互毆過程中導致錢某摔倒右手受傷。經安徽省五河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傷者錢通面部損傷構成輕微傷;右側橈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日前,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1月9日上午,大皖新聞記者根據獲得的五河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獲悉:被告人丁某某,男,住安徽省五河縣彩虹大道事發小區,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丁某某於2022年7月31日被五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於2022年12月5日被五河縣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錢某右側橈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一併提供了相關證據,提請五河縣人民法院判處。

被告人丁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但辯解被害人錢某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過錯,執法方式有問題。

經五河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22年5月2日15時許,在五河縣城關鎮彩虹大道某小區北門,五河縣城管局工作人員錢某與被告人丁某某因車輛佔道經營發生口角,後引發互毆行為,在互毆過程中導致錢某摔倒右手受傷。2022年6月22日經安徽省五河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傷者錢某面部損傷構成輕微傷;右側橈骨骨折構成輕傷一級。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於2022年7月31日主動到五河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丁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亦無異議,並有公訴機關提交的,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戶籍證明、歸案經過、前科證明、五河縣人民醫院住院記錄、檢查報告單、案發現場示意圖、照片,證人證言等,被害人錢某的陳述,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安徽省五河縣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書,事發小區北門監控影片等證據證實,五河縣人民法院予以確認。

五河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丁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五河縣人民法院予以支援。被告人丁某某主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實,屬自首,自願認罪認罰,五河縣人民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五河縣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大皖新聞記者 許佳

(安徽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