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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打羽毛球時被隊友撞倒受傷,誰來擔責?法官根據自甘風險原則釋法說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蘭州晚報訊 西固區一位六旬老人打羽毛球時被隊友撞倒受傷,老人的家人將隊友告上法庭。西固法院受理案件後,辦案法官根據自甘風險原則向雙方釋法說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近日,西固法院公佈這起案件。記者瞭解到,自甘風險原則有利於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地參加文體活動,但在參與文體活動過程中致他人受損害的並非一律無須承擔責任。辦案法官表示:自甘風險原則不是擋槍“萬金油”。

老人打球受傷 隊友被告上法庭

張某今年68歲,身體硬朗,退休後幾乎每天都會打羽毛球鍛鍊身體。2022年2月,張某在樓下與他人進行羽毛球雙打時,不慎被搶著接球的隊友李某撞倒,面部出血,後被周邊群眾送醫。經診斷,張某頭部傷勢較重,需要住院治療,由於張某年事已高,出院後有可能伴隨嚴重的腦震盪後遺症。事故發生後,張某家人認為,撞人的李某除了事發當天將張某送至醫院後再未露面,對張某的傷情不聞不問,於是將李某起訴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後,辦案法官瞭解到張某和李某關係不錯,還曾在同一單位工作,退休後又相約鍛鍊身體,該案具有調解基礎。可法官第一次組織調解時,雙方當事人卻各執己見:被告李某表示,自己並非有意撞倒張某,且體育鍛煉時摔倒受傷在所難免,沒有理由要求他人賠償損失;張某的家人則認為,李某明知張某年齡大、反應慢,仍大力撞擊,即使主觀上沒有故意,也存在重大過失,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辦案法官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首先,活動帶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預見的危險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險、攀巖、漂流等;其次,行為人不是為了履行法定義務,而是為了獲得某種利益(如榮譽、快樂感、身體健康等)而從事危險活動;最後,損害必須是本可以避免的,是由於行為人自己的選擇而造成。

根據自甘風險原則,辦案法官向雙方詳細解釋:在羽毛球雙打中,隊友因接球互相碰撞在所難免,現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李某搶先接球的行為違反活動規則,且撞倒張某的損害結果也沒有超出羽毛球活動本身的預判風險,不能認為李某對張某的受傷存在重大過失。釋法說理後,原告認識到了自己的責任,再次提出與被告協商。最終,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由被告向張某支付3000元醫療費用,其餘損失由原告自擔。

自甘風險原則不是擋槍“萬金油”

“自甘風險原則有利於促進全民理性、積極地參加文體活動,但越來越多的當事人會以‘自甘風險’作為抗辯理由,主張免責、推卸責任。”法官表示,“自甘風險原則不是誰都能拿來擋槍的‘萬金油’,規則的適用是有邊界的,即便受害人是‘自甘風險’,加害人也不能一律認定不承擔侵權責任,例如故意犯規致人受傷就不適用自甘風險原則。加害人如果對損害的擴大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承擔責任。”

另外,對於活動組織者而言,因其承擔責任與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或教育、管理職責的程度有關,是否承擔責任應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進行審查認定。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編輯:劉怡麟

【來源: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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