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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錄音錄影遺囑中分別只有立遺囑人和一名見證人,遺囑有效嗎

北京日報客戶端 | 記者 安然

吳先生在病房中立遺囑的時候,由兩名好友站在病房兩側同時錄音錄影,結果每一份錄影中只出現吳先生和另外一位好友,沒有三個人同時“入框”的鏡頭。這個“瑕疵”被吳先生的大女兒小麗發現後,表示不認可這算一份有效遺囑:因為錄音錄影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通州法院12月2日釋出訊息說,法院經審理,認可了這份遺囑的效力。

吳先生的大女兒小麗是與前妻所生,小女兒小慧是與現任妻子趙女士所生。臨終前,吳先生邀請好友梁某、王某來到醫院病房為其錄製遺囑。在錄製過程中,因病房中只有梁某、王某兩位無利害關係人,吳先生提議梁某、王某分別同時拿手機錄製。梁某、王某各自拿出手機,站在吳先生病床的斜對角同時開始錄製。如此操作下,王某的手機鏡頭中出現的是吳先生和梁某,梁某的手機鏡頭中出現的是吳先生和王某,吳先生在兩部手機的同時錄影下透過口述的方式宣讀了自己的遺囑,而見證人梁某和王某均只是出現在了對方的手機鏡頭中,整個立遺囑的過程沒有吳先生和梁某、王某三人處於同一鏡頭中的畫面。

吳先生去世後,小麗與趙女士、小慧就如何繼承吳先生的遺產發生爭議。

雙方溝通協商未果後,趙女士將繼女小麗和親生女小慧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吳先生所立遺囑有效,按照遺囑內容進行財產分割。小慧認可趙女士的訴訟請求,認可吳先生所立遺囑有效。小麗則認為吳先生所立的遺囑不符合遺囑生效要件,應當無效。

庭審中,吳先生的兩位好友梁某、王某兩位遺囑見證人作為證人出庭接受問詢,並現場播放了手機中錄製的影片。其中一份影片是梁某持手機站在吳先生右下側的床尾拍攝,影片中可以清晰看到:吳先生半臥在病床上,王某站在吳先生的左上側床頭拍攝,吳先生宣讀完書面遺囑並簽字,王某作為見證人簽完字後,拿起手機繼續拍攝。在另一份王某拍攝的影片中,可以看到:畫面中出現的是吳先生和梁某,同樣在吳先生宣讀完書面遺囑後,梁某作為另一見證人來到吳先生的左手邊簽字。三人均簽字完畢,拍攝終止。

兩部手機錄製的影片同時對吳先生訂立書面遺囑的過程錄音錄影,錄影中可以看到吳先生一邊讀遺囑上的列印內容、一邊填寫並讀出自己填寫的內容,吳先生寫完後兩位見證人分別出現在另一人錄製的畫面中籤名。

本案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兩份分別錄製的遺囑影片是否符合錄音錄影遺囑的法定要求。主審法官表示,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均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吳先生的繼承人提交了兩份錄影,該兩份錄影為兩位見證人在吳先生訂立遺囑時分別持手機錄製,系同一時間、同一場景形成,符合錄影遺囑形式要件中“在場”的規定。雖然兩位見證人的肖像未曾同時出現在同一份錄影畫面,但兩份錄影內容相結合可以認定吳先生訂立遺囑時有兩位見證人在場,符合錄影遺囑關於見證人人數的法律規定。同時,在錄影中吳先生宣讀了書面遺囑的全部內容,只要吳先生表述清晰,即不影響錄影遺囑的有效性。因此本案認定兩份錄影影片組成了一個合法有效的錄影遺囑,即該錄音錄影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應為有效,各方均應按照遺囑內容恪守履行。

通州法院經審理後確認了吳先生訂立遺囑的效力。宣判後,各方均未上訴,現案件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