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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政協委員張紅光:建立個人債務重組制度

青島市政協委員張紅光:建立個人債務重組制度

青島市政協委員、山東省青島市黃海公證處主任 張紅光。 (來源:受訪者)

信網12月29日訊

(記者 顧青青)民營中小企業,在促進經濟增長、技術創新、增加稅收、吸納就業、改善民生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縱觀《青島市民營和中小企業政策一本通》,目前青島的措施更傾向於對“優質”同時“處於上升趨勢”的少數企業錦上添花,而對於更基礎性的及中小企業迫在眉睫的債務危機,缺乏具有可執行性的雪中送炭方案。為進一步最佳化青島營商環境,青島市政協委員、山東省青島市黃海公證處主任張紅光,在今年兩會提出青島應建立個人債務重組制度。

股東對公司的有限責任是現代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基石、是現代國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現實中,民營中小企業要在二級市場貸款融資,金融機構會要求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等(以下合併簡稱:經營者)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甚至是要求經營者以個人名義申請經營貸,一旦民營中小企業陷入債務危機,其融資性負債最終會轉化為經營者的個人或家庭債務。再加上中小企業財務管理不規範,可能導致《民法典》第八條“公序良俗”條款或《公司法》第二十條、第六十三條“刺破法人面紗”條款的適用。”張紅光表示,這樣的外因和內因疊加,《公司法》第三條在實踐中很大程度上已被架空,經營者的有限責任變成了無限連帶責任。

市政協委員張紅光認為,國內已經建立了幾乎密不透風的失信懲戒體系,民營中小企業一旦失去流動性,其經營者被強制執行上述轉化而來的債務,將引發嚴重的後果:對於經營者個人和其家庭而言,包括但不限於消費出行限制、榮譽晉升限制、資產凍結限制、資產拍賣後果、貸款融資限制職業准入限制……很可能無法東山再起甚至禍及三代;而對於政府和社會而言,將引發金融危機、創富動力枯竭危機、財富貶值危機、失業危機等等。

“目前處理轉化性債務的方法,一個訴諸法院強制執行,一個是訴諸《企業破產法》。”張紅光介紹稱,目前很多人主張接引域外的“個人破產製度”解決個人債務問題。其中,深圳市於2021年8月31日頒佈了全國第一個個人破產條例。“但這個制度目前並不具備遍地開花的可能性,而且現階段也並非沒有其他制度可以取得相仿的功效,這個制度就是基於非訟思維的個人債務重組制度。因此,我建議由青島市在全國率先建立和試行個人債務重組制度。”

如何建立和試行個人債務重組制度?張紅光在提案中從五方面建議。

其一,實行債務和解。無論是訴前、訴中還是執行過程中,經營者均有權向金融機構提出和解請求;金融機構有義務在訴前向經營者進行和解釋明;人民法院有權利在訴訟程式的各個階段向各方進行和解釋明。

其二,實行擔保物非拍賣處置。經營者要求自行出賣擔保物償還債務的,在約定和規定的時間內,金融機構和人民法院應予以准許。擔保物的處置參照執行青島市住建局等六部門《關於推行存量房“帶押過戶”模式的通知》。

其三,實行債務延期。經營者自行出賣擔保物後,其價款仍然不能清償的部分,在一定數額內,金融機構應給予一定的延期,因為此時經營者並非惡意違約人,不是需要予以嚴懲的所謂“老賴”。

其四,實行第三方介入。引入專業調解組織、公證機構等,服務、溝通、監督、證明以上措施的執行。

其五,建立個人資產/債務重組中心。在金家嶺金融區,建立個人資產/債務重組中心,提供辦公場所,引入相關機構,實行聯合、緊密合作。

張紅光表示,青島市作為財富管理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不僅需要關注財富的創造,也要重視財富的保全。“只有我們做好財富的保全,才有更多的“弄潮兒”敢投身到財富的創造和再創造中,我們的營商環境才能桃李不言下自成蹊,我們的城市才能更有活力、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