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伊米

丈母孃用女婿的名義存“私房錢”,取錢後反被女婿怒告:存款在我的名下就是我的!

丈母孃把私房錢存在女婿名下

後又偷偷將錢取走

引發了女婿的不滿

進而鬧到法庭

引出更大的內幕

案情回顧

2020年9月1日,江蘇的馮阿姨將2萬元存入了女婿李先生名下。存單到期後,馮阿姨便將本金2萬元及利息435元取出。

丈母孃用女婿的名義存“私房錢”,取錢後反被女婿怒告:存款在我的名下就是我的!

後來,李先生去銀行取錢,才發現錢已經被取走了。兩萬元也不算是一筆小數目,為了追回存款,李先生選擇了報警。

警方隨後進行調查,才發現取款人是李先生的丈母孃。李先生認為存款在自己名下,就應該歸屬於自己,因此要求丈母孃將2萬元本金及利息歸還自己,但是卻遭到了丈母孃的拒絕。

李先生對此非常氣憤,一氣之下將丈母孃馮阿姨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的審理過程中,李先生表示,因為妻子有外遇,丈母孃將門鎖弄壞,拒絕李先生進入家中,她在家中翻出存單並取走本金和利息。

被告馮阿姨則表示當時將錢存到女婿名下,是為了存“私房錢”,經辦人及存單密碼都只有自己知道,因此認為這筆錢是歸屬於自己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馮阿姨以女婿李某的戶名存款2萬元,屬於自願做出的行為,因此涉案的2萬元存款應該為李先生所有。

律師解釋

第一,案涉存單上的存款人戶名是這位先生,所以他與存款銀行之間就形成了儲蓄合同關係,他是合法存款所有權人。第二,一般情況下,實行“誰佔有誰所有”原則,即推定“佔有人即所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佔有人存在非法佔有的情形。

即使存單是馮阿姨保管的,密碼也是她保管的,但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馮阿姨存入該筆錢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那麼是屬於一種所有權的讓渡行為,這筆錢理應屬於儲戶所有。

在這裡我們提醒大家注意,切不可借用他人名義買車、買房、投資理財。

法律延伸

借名買房可以嗎?

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借名買房協議有效嗎?

借名買房合同如符合《民法典》第143條之規定,一般是有效的。該條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如下: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借名買房”存在以下五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1、名義產權人反悔。如果名義產權人反悔,而出資人又不能充分證明雙方之間的委託代理關係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就會很困難。

2、銀行貸款合同提前解除。如果銀行查明實際購房人與貸款人不是同一個人,也可能依據貸款合同的相關規定,提前解除合同。

3、名義產權人陷入債務等糾紛。如果名義產權人對他人負有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或存在離婚糾紛,則房產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賣。

4、名義產權人私下賣房。如果名義產權人私自將該房產出售,而購房者因基於對房產登記的信任,購買了該房產,那麼,真正出資的購房人就可能無法追回該房產。

5、借名買房合同無效。如果借名買房購買的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等特殊房屋,該借名買房合同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

(廣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