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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練拳時骨折,拳擊館老闆在法庭上提出“自甘風險”

2019年末,北京的齊先生參加了一個拳擊健身班,練習半年後頗有效果。就在齊先生決定繼續練下去的時候,意外發生了。

學員練拳時骨折,拳擊館老闆在法庭上提出“自甘風險”

事發當天是上泰拳課,可是到了拳館齊先生得知泰拳課調回了散打課,但是對於散打而言齊先生是門外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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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了一些基礎拳腳後,教練要求學員兩兩對練摔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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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兩個散打門外漢纏抱在一起發力,僵持不過幾秒鐘,齊先生的腳就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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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診斷,齊先生右腿踝關節骨折、韌帶斷裂。經過漫長的恢復後,這筆醫療費到底應由誰承擔成了一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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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齊先生將健身拳館以及對摔的郝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擔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6萬餘元。

對於這個要求,兩個被告方覺得非常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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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原被告對數個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第一,意外發生時,是否有教練從旁實時保護?

“摔跤時教練沒有任何指導,如何防護教練也隻字未提,反而教練在收拾場地,”齊先生說道。

學員練拳時骨折,拳擊館老闆在法庭上提出“自甘風險”

而隨後出庭,當天授課的散打教練卻說,二人在對摔時,自己就在旁邊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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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一問題,郝先生說,事情發生的太快,他也沒注意教練是否在旁邊,而拳館的監控錄影也因間隔時間較長,沒有儲存下來。

在庭審中,二被告同時提到一點,類似散打、泰拳這樣高風險競技運動,在參加時要自甘風險,自甘風險成為法庭辯論的第二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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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風險,是指已經知道有風險,而自願去冒險,當風險出現時,就應當自己承擔損害後果的原則。我國民法典第1176條明確的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原告齊先生認為,他參加的不屬於高風險運動,所以自甘風險原則不適用這次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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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庭,拳館方面表示,雖然他們已經盡到相應的保護義務,但對於齊先生的受傷,他們願意承擔部分責任,但也認為齊先生要求賠償6萬餘元金額過高。

另一被告郝先生則全程表示自己很冤枉,不應該賠償。

當天,法庭沒有做出判決,我們欄目會繼續關注此案進展。

記者:天養   攝像: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