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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比賽中受傷,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足球是一項高強度的對抗性運動,參加比賽的人員在強烈的對抗中發生人身損害也難以避免。如果在比賽過程中與對方隊員發生衝撞而造成骨折,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隊員或比賽組織者賠償損失呢?

足球比賽中受傷,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小陳參加了一場某市體育局舉辦足球比賽,在比賽過程中小陳被對方球員張大壯踢倒,導致左腿腓骨骨折,腳筋受傷的事故。小陳認為比賽中張大壯從其後方跑過來,違規用腳踢向自己的左腿腓骨處,導致事故的發生,是故意犯規,違背體育道德,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小陳還認為某市體育局作為足球比賽的組織者,對足球比賽管理混亂,組織聯賽未履行安全管理義務,對自己的受傷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那麼,張大壯和市體育局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民法典確立了“自甘風險”原則

“自甘風險”是指明知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活動有風險,而自己甘願承受風險後果的行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也就是說,自願參加具有危險性的文體活動受傷的,除非能夠證明其他參加者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損害發生,否則損害後果由參加者自己承擔,其他參加者不承擔侵權責任。

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作為活動的組織者,在組織具有危險性的文體活動時,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般包括事前提醒、事中監督、事後處理。如果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的,則應承擔與過錯程度相應的責任。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足球比賽中受傷,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張大壯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足球比賽是一項競爭激烈的對抗性體育比賽,也是一項高風險的比賽專案,本案中,小陳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自願參加市體育局組織的比賽活動,其對此項活動可能產生的傷害應當有充分的、客觀的認識,應視為其明知具體危險狀態的存在仍自願承擔風險,故在比賽中即使因對方球隊隊員的原因受到非惡意加害的人身損害,也應由其自擔風險。因此,法院判決張大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市體育局承擔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市體育局作為體育活動的組織者,須履行以下三方面的注意義務:事先提醒的注意義務、比賽期間監督義務及事故發生後及時採取救護措施、查明事故發生原因的義務。本案中,市體育局作為組織者並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比賽前詳細講解比賽規則及注意事項並採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而在事件發生後也沒有及時查明情況,存在一定的過失,對造成小陳的損害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35%為宜)。

溫律說法:

足球運動等競技體育運動的自身特性,決定了運動本身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因此,在此類競技比賽中,因對抗而產生的傷害,一般視為參加者自願承擔比賽中的風險,即自甘風險原則。只要傷害後果不是行為人主觀故意所導致,一般情況下就由受害人自行承擔後果。但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作者:溫霏霏 律師

編輯:金毅 律師

足球比賽中受傷,誰來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