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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著慈善幌子大肆傳銷 “民間自願互助理財”兩名骨幹獲刑

不提供任何勞務,打著慈善的幌子,為投資者頒發“愛心證書”、“收藏證書”“名貴字畫”等方式,大肆開展傳銷活動。4月21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一起傳銷案的二審判決書。被告人易某清、張某因在傳銷組織中從事“申購登記”、收取“愛心基金”等管理、協調工作,構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打著慈善幌子大肆傳銷 “民間自願互助理財”兩名骨幹獲刑

原判認定:2016年至2018年期間,易某清、張某夥同他人在三河市燕郊開發區加入“眾愛聯盟”,後改為“眾愛宏偉”的民間自願互助理財傳銷組織。

該組織無產品、不提供任何勞務,以慈善為藉口,宣傳只要每人繳納51000元到“眾愛聯盟”或“眾愛宏偉”投資理財,便可以快速回本,還可以拿到150萬元至450萬元不等的高額回報。

該組織分為六個級別,自下而上分別是互助層、互助1、互助2、紅心1級別、紅心2級別、紅心3級別。要加入該組織需要投資人繳納51000元,交錢後成為該組織的互助層人員。互助層人員可以發展下線,發展來的人員均放在互助層。

當互助層人數達到27人時,互助層的27人均晉升到互助1,該27人按加入的順序分別編號1-27,分為3組,每組9人。該三個小組單獨發展,若其中一組的互助層人員達到27人,互助層人員晉升到互助1,並按上述方式分組。原互助1的9人晉升到互助2,互助2的9人分為3組,每組3人。

晉升到互助2的人員,若想晉升到紅心1級別,需要9個互助1的人員及2個互助2的人員和1個紅心1級別的人,共同再去發展27個互助層人員,且互助2人員需要具備3個以上的直接或間接下線,否則直接被彈出局,被彈出局的人員可獲得51000元,符合條件的可順利晉升到紅心1級別。

紅心1級別的人員直接晉升到紅心2級別,晉升到紅心2級別後,當互助層人員又再次達到27人後,紅心2級別人員直接晉升為紅心3級別。晉升到紅心3級別後,當互助層人員再次直接達到27人後,投資人直接出局。

每加入一個新投資人,需向紅心1級別人員繳納51000元,並於24小時內全部分配。其中,介紹人分得7800元,互助1人員分得5000元,互助2人員分得4000元,紅心1級別人員分得8000元,紅心2級別人員分得10000元,紅心3級別人員分得14000元,剩餘2200元作為“愛心基金”,交公司用於慈善。

投資者所繳納的2200元“愛心基金”由專人負責登記、擺盤排序,加入該投資者需經過傳銷組織的人員為其組織考試、講解試題,加入該傳銷組織後,該傳銷組織為投資者頒發“愛心證書”、“收藏證書”“名貴字畫”等。

易某清自2016年2月起在該傳銷組織中從事“申購登記”、收取2200元“愛心基金”、對投資者考試、講解考試內容等管理、協調工作。在其參加傳銷活動期間,共有近66名投資者被引誘加入傳銷組織,共繳納傳銷資金數額累計330萬餘元。

張某自2016年6月起在該傳銷組織中從事“申購登記”、收取2200元“愛心基金”、對投資者考試、講解考試內容等管理、協調工作。在其參加傳銷活動期間,共有近69名投資者被引誘加入傳銷組織,共繳納傳銷資金數額累計3499800元。

原判認為,易某清、張某的行為均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並依照法律的規定,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和3年,並處罰金20萬元和15萬元。

宣判後,易某清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後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駁回易某清的上訴,維持原判。[宣告:此文來源於反傳防騙快訊。轉載此文是為了避免更多的群眾上當受騙。若有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聯絡我們,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