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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資訊 | 解決“釘子戶”問題,深圳或又出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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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關於公開徵求《深圳市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徵收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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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一) 關於專案基本情況雙向溝通機制

依據《更新條例》第三十六條,區政府對簽約率達到“雙95%”且經區人民政府調解未能達成一致的舊住宅區未簽約部分房屋可以依法實施徵收;城中村合法住宅、住宅類歷史違建部分可以參照執行。為及時掌握城市更新專案情況,保障城市更新專案順利實施,有必要建立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之間關於專案基本情況的雙向溝通機制,透過市場主體與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之間及時對接專案進展,實現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對房屋徵收程式的銜接。鑑於此,《規定》新增規定,已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專有部分面積佔比或者物業權利人人數佔比不低於百分之八十五時,市場主體應當及時向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報告專案進展,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應當及時追蹤專案進展。(《規定》第七條)

(二)關於房屋徵收程式的啟動

為規範未簽約部分房屋啟動徵收的程式,《規定》對城市更新專案啟動房屋徵收實行“先審查,後決定”機制。基於實施房屋徵收審慎性的考慮,《規定》設定了房屋徵收啟動條件及必要性的審查程式,即區城市更新整備部門對城市更新專案是否符合房屋徵收啟動條件及啟動必要性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報區人民政府決定。此外,在是否納入房屋徵收計劃上,根據國家和我市房屋徵收政策,房屋徵收專案必須納入房屋徵收計劃或者全市土地整備年度計劃,但根據《更新條例》有關規定,城市更新未簽約部分房屋實施徵收可以不納入全市年度房屋徵收計劃。(《規定》第八條)

(三)關於徵收補償方案的聽證條件

根據我市房屋徵收政策規定,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舊城改造,房屋徵收範圍內占房屋總建築面積1/2以上、且占房屋總所有權人數1/2以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對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時,區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在城市更新專案中,由於未簽約房屋一般呈點狀分佈,為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規定》參照上述規定,規定物業權利人對徵收補償方案有異議並且提出聽證要求的,區政府應當組織房屋所有權人和公眾代表,按照本市行政聽證有關規定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規定》第十五條)

(四)關於房屋徵收決定的預告程式

根據《更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區政府作出徵收決定前,尚未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物業權利人與市場主體協商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市場主體應當在簽訂協議後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區政府,區政府對該房屋的徵收程式終止”。為督促市場主體及物業權利人儘快簽訂搬遷補償協議,同時避免資訊交流不充分,導致市場主體及物業權利人簽訂的搬遷補償協議與區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相沖突的情況,《規定》設定了房屋徵收決定預告程式,即區政府批准實施房屋徵收的,應當釋出房屋徵收決定預告,預告期為10個工作日,預告期內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應當在預告期屆滿前告知區政府。(《規定》第十九條)

(五)關於房屋徵收程式的終止條件

根據《更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區政府對該房屋的徵收程式應當及時終止。《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房屋徵收程式終止的程式和條件,即市場主體與物業權利人簽訂搬遷補償協議的,應當在房屋徵收決定生效前告知區政府的,區政府應當及時終止該房屋徵收程式。(《規定》第二十條)

(六)其他說明

對於釋出徵收提示、制定補償方案、公佈徵收補償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生效、房屋徵收補償和安置標準、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等房屋徵收程式的共性內容,《規定》均參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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